——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培训合作与劳动关系作为两种常见的合作形式,各自在促进人才发展、实现组织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二者在性质、适用法律、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符合特定条件的师徒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件简介
原告于2019年6月进入健康理疗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以师徒相称,且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日,原告将健康理疗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健康理疗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被告辩解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师徒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
律师说法
被告与原告虽以师徒相称,但双方并未建立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进行管理,指派工作任务、发放劳动报酬等,虽然对原告存在一定的技术培训与交流,高度盖然属于工作业务培训范围,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是培训合同关系。应认定为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基本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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