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一名无户口人员有关情况予以寻亲公告,以解决户口问题,公告期: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x日。
xxx于2013年6月8日在xxxx县新汽车站旁边的一棵树下捡养一名男婴。男婴当时用粉红色的毛巾包裹着,装在一个纸箱里,男婴身上还放着一张纸条,写着2013年5月28日。
以上男婴有群众暂时抚养,姓名是暂时抚养人所起,请上述无户口人员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见此公告速与x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联系电话:xxxxxx)联系。如有认识或知情上述无户口人员情况的,也请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告期满后,上述无户口人员如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为其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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