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法律之弦,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11月22日上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组织院机关干警进行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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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庭审现场

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响起,庭审拉开序幕,此次庭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庭审现场秩序井然,气氛庄严肃穆,主办法官依法审查案件基本事实,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情节的基础上,对该案件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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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干警们纷纷表示,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以案为鉴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在今后的工作中,带头遵守党纪法规,杜绝酒驾醉驾,树立好、维护好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对自己、家庭、社会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酒驾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触觉能力降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视像模糊,对危险隐患难以发现,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一分醉,驾车十分险,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必须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驾对公职人员的影响

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受到纪律查处。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文/樊栩宏

编/樊栩宏

校/苏珊珊

初审/韦永瑜

终审/覃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