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推动打造“三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现整理《益阳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例一: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980年成立,是益阳市最早成立的建筑工程类施工企业之一,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多个二、三级资质,名下还有住宅、商铺、办公楼等多处不动产。近年来,受市场行情影响,加之自身经营不善,公司陷入困境,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22年8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山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破产清算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持有的各类资质尤其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在清算的情形下,该资质将失效,不具备市场价值,重整则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同时挽救破产企业。承办法官向债权人多次释明,债权人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提出对该公司重整的申请,赫山法院于2024年1月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重整过程中,赫山法院指导管理人将不动产以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剥离”,通过拍卖形式进行处置。对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无形资产,引进优质投资人,以取得该公司100%股权方式取得该公司各类资质。通过重整,优先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相较破产清算程序大幅提高,案件得以顺利、高效办结。
【典型意义】
赫山法院针对本案资产变现价值低,债权人矛盾尖锐的特点,创新运用“清算式重整”方式,将资产整体处置,普通债权清偿率大幅提升,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保留了破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现了投资人利益和社会价值最大化,达到多赢的效果,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价值,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安化县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安化县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因经营不善,被多名供应商于2019年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化法院)要求其支付材料款,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所有案件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多次执行后,安化法院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活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4年6月,安化法院“执破融合”团队共同审查后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不具备重整可能性且无挽救价值,应让其按法律规定退出市场,故依据申请将本案移送“执转破”后受理破产申请。
【审理情况】
安化法院受理后指导管理人全面依法履职。经查,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但发现股东仍存在部分出资未到位情形。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该公司股东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过耐心释法说理,股东为避免追缴股东出资诉讼,主动将未缴足部分资金缴足,由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债权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天拿到了部分材料款。2024年10月31日,安化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破产审理过程中,安化法院充分发挥“执破融合”机制信息共享、衔接简快、审理高效的优势,实现债权人、股东、市场主体“三赢”局面,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今年以来,安化法院共快速审结8起“执转破”案件,助推执行积案有序清理,实现“僵尸企业”有序出清,彻底解决“僵尸企业”既占用社会资源,又因不良债务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
案例三:何某某等47人与桃江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桃江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桃江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旗下运营了桃江县规模最大的商业综合体。2017年至2018年,何某某等47人与桃江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桃江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何某某等将自己在桃江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购买的商铺委托桃江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并由桃江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在委托期限内按年支付收益。自2022年开始,桃江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收益无法支付到位,各方对应当支付的收益金额等存在较大分歧,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桃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各方情况,认定桃江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桃江某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向何某某等47人支付2022年、2023年委托经营收益。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情况】
本案一方当事人为40多名人民群众,一方为当地龙头企业,双方矛盾尖锐,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形成群体信访事件,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为妥善处理本案纠纷,承办法官一直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密切联系,进行深入交流,数次开展协调,逐个化解各方争议,最终用公正的态度、勤勉的作风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全案达成调解。付款方承诺调解书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截至2024年10月31日案涉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彻底化解了一起历时3年,涉及当事人40余人的纠纷,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为当地的龙头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益阳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立足实质解纷、扎实办理每一起个案的缩影。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让企业从诉累中解脱出来,避免生效判决后续进入执行程序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使企业专注于生产经营,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孙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
自2023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等人,分工配合,购进正品飞天茅台酒和低价散装白酒,通过打孔的方式将正品茅台酒的酒液抽出,再将散装白酒注射到茅台酒瓶内。之后,孙某某等人将加工后的打孔酒对外出售,抽出的茅台酒液亦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370000余元,非法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朱某及其妻子龚某某明知孙某某销售的是假酒,仍购买打孔飞天茅台酒共计209瓶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70000余元。该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山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理情况】
赫山法院经审理依法分别判决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孙某某、孙某将散装白酒注射到茅台酒瓶内并进行销售,朱某、龚某某购入后再转售,层层知假售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全面查清制假流程、销售模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稳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龚某某等26人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龚某某等26人与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南县某城市广场,分别担任运营秩序维护员、主管、经理等职务。后因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南县某城市广场的运营,共计拖欠26人工资165291元。龚某某等19人向南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7人也即将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龚某某等人与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员工工资义务,龚某某等人在工作岗位且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对龚某某等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龚某某等人向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案件由南县法院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来法院,向张某某阐明了拖欠劳动报酬的后果及即将采取的执行措施,督促公司尽快履行义务。经过多次沟通,张某某表示可以从其关联公司中提取部分资金用来支付工资。因其关联公司财产的特殊性,财产处置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执行法官多次与住建部门沟通、协调。经过不懈努力,工资款成功提取进入法院执行账户,该批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除法院已经立案的19件外,剩余7件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在执行前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20多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和民营企业遗留问题。南县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农民工权益,突出执源化解,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同时,通过解决市场主体的遗留问题,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对企业和就业者的吸引力。
来源:益阳法院网
供稿:民二庭
编辑:邓燕艳
责编:唐 衎
审核:陈正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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