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市民因出去游玩路途较远,于是向朋友借车,然而在驾驶途中却出现了事故,事故双方未能妥善解决赔偿问题,受害人诉至鹤岗市南山区法院。法院认为该事故和车辆所有人没有关系,最终判决车辆使用人赔偿受害人15.6万元。

不能驾驶却开了朋友的车 发生事故谁担责?

据记者向鹤岗市南山区法院了解,鹤岗市市民小李准备去附近的景区游玩,因路途较远,向朋友小刘借了车,然而在市区行驶途中小李不慎撞伤了行人小王,导致小王脚部骨折,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即小王和小李开始商讨赔偿事宜,然而一直未能谈妥,并且小王得知小李的驾照已经被扣了12分,需要重新到交警部门学习,不能驾驶车辆,于是小王向鹤岗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和车主小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认为车主和驾驶人都应负责任)据鹤岗市南山区法院介绍,小王认为,车主小刘比小李更有赔偿能力,且小刘把车借给驾驶证违规的小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车主小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小李认为,朋友之间相互帮忙,不想牵连小刘,伤者的合理损失由个人按责任比例承担。小刘表示,我只知道小李有驾驶证,并不了解小李驾驶证违章扣分的事,我认为我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 最终赔偿受害人15.6万元

经鹤岗市南山区法院审理查明,小李由于之前违章,驾照被扣除12分,需重新到交警部门学习。因小刘与小李是多年好友,小刘对小李有驾驶证能够行驶车辆的情况知晓,但并不知情小李因违章被扣12分的情况,所以小刘在借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小李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15.6万元。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龙头新闻·生活报实习生:卢盈旭;记者:栾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