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按照公安部“净网2024”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山东青岛市县两级网安部门周密部署、一体联动,成功侦破一起利用互联网平台线上刷单引流线下强迫交易的“网络水军”案。目前,查封涉案网站1.5万余个,封堵虚假视频、图文300余万条,冻结涉案资金1300余万元,取得打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的重大战果,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023年7月,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网警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
多个互联网平台出现
大量假冒虚假网站广告
犯罪团伙利用人工智能技术
生成虚假评价留言
通过网上竞价排名
广告营销等付费刷量方式
为虚假网站推广引流
并将成功引流的大量订单推送至
全国各地相应的“维修人员”手中
消费者不但付出了高昂的维修费用
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该犯罪团伙涉及人员多、辐射地域广
社会影响恶劣
为将此案打深打透
青岛市公安局网警支队
会同市南分局成立专案组
对相关线索进行研判分析
通过对资金流、信息流等数据
进行精准分析
逐步梳理出
外省某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业务主管等
相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身份
及明确的组织架构
今年初,青岛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会同
市南分局分5个小组奔赴外省多地
开展集中抓捕行动
成功将魏某某、周某某等
多名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抓捕归案
一举打掉为虚假网站
大量推广引流的犯罪团伙
查封服务器28台
假冒品牌网站1.5万余个
400虚拟电话51部
作案使用手机、电脑一宗
封堵虚假视频、图文300余万条
冻结涉案资金1300余万元
经查,该团伙下设财务部、客服部
技术部,员工共计40余名
租赁服务器50余个
搭建虚假网站1.5万余个
通过网上各类搜索引擎和网络平台
采用虚假授权、付费排名
购买广告和雇员刷单等方式
将网上咨询人员引流到虚假品牌网站
诱导顾客查看和拨打
网站公布的400客服电话
从而获取全国大量订单
公司接线员按照固定话术接单后
通过订单系统将维修订单
分配到全国多个省市
工作人员工人上门进行服务
通过虚报材料、高额收费
和索要上门费等方式
欺诈消费者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络水军”,是对“有组织地处理特定网络信息”的一个“统称”,其行为表现形式多样,行为内容各有不同。有的可能涉嫌犯罪,有的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有的可能涉嫌民事侵权,有的则并非违法行为。其法律定性需要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行为内容来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针对“网络水军”不加区分笼统认定构成犯罪及犯罪数额,是错误的。
一、网络水军产业链
网络水军产业链条上,包括上游的需求方、中游的中介(组织者)、技术服务方,下游的内容实际操作者。从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中游的中介(组织者)和技术服务方是被打击的重点对象。
二、网络水军内容分类
从网络水军的内容方面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商品类,主要是“刷量控评”等目的的水军操作;另一类是内容类,主要针对微博、头条等发布内容,主要是“转评赞”等炒作目的的水军操作。
三、网络水军行为方式分类
网络水军的行为方式有很多种。有的是网络暴力型,受企业或个人雇佣,针对特定企业或个人发布侮辱、诽谤等信息,或者通过“网络人肉”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有的是有偿删帖型,受企业或个人雇佣对负面信息、评论进行有偿删除操作;有的是造谣传谣型,编造虚假吸引人眼球的信息或谣言,来实现炒作、引流等目的;有的是商业炒作型,通过组织水军对相关商品和内容“转评赞”进行商业炒作,提高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
四、网络水军的实现手段分类
从网络水军处理网络信息的手段上看,可以分为人工类和技术类两种。人工类就是组织真实的人员进行信息转评赞等操作,技术类则以软件等方式模范用户进行自动信息处置操作。
五、网络水军的刑事法律责任
1.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2.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3.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4.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5.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6.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针对网络水军的具体行为,网络水军还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
六、“转评赞”法律定性争议
司法实践中,有关网络水军“转评赞”法律定性的争议是最多的。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网络水军“转评赞”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非法经营罪常被称为“口袋罪”,但实际上这个口袋是有严格限定的,除了二百二十五条限定的行为外,只能是司法解释中明确的犯罪行为,才能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的,这里的国家规定,通常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发布及删除管理,是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功能,需要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的许可、备案管理制度。但是“转评赞”等用户功能,从现有的电信业务管理规定以及行政管理实践看,其法律定性则有明显不同。
毫无疑问,网络水军干扰了正常的网络秩序。但是对不同类型网络水军行为,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依法合规治理,避免盲目地进行涉案资金查扣及定罪量刑。
来源:青岛网警、张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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