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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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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3年6月10日20时58分许,曹某酒后驾驶鲁HU***1号小型轿车沿曲阜市大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曲阜市绿城二期西门处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停驶的鲁H7***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站在鲁H7***6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门处的车辆驾驶人张某某、乘车人唐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张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曹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

经调查,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以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曹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3年11月02日06时11分许,李某某驾驶鲁HV***9轻型栏板货车沿汶上县次丘镇姬庄-义桥(姬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温口村“龙凤超市”附近时,与杨某某驾驶“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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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事故处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