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东来的老板于东来,最近又出了一个爆款新闻,那就是他要硬怼高额彩礼现象,在之前公布的新闻中,他说:
“于东来发文”“胖东来宣布员工结婚不允许要或付彩礼”“胖东来将不允许员工靠父母买房买车”等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于东来表示,“未来的胖东来人是不允许靠父母买房买车的,完全有能力靠自己享受美好人生!” “从明年起,为了推动美好生活、引导社会文明生活,胖东来人结婚不允许要彩礼或付彩礼!婚礼不能铺张浪费,酒席不能超过五桌!如果做不到的,公司将从制度建设上取消一切福利。”
我在另一个号上评论了于东来的作为,我基于我的经验认为,这不是于东来个人的价值评判,而是一种舆论炒作手段,否则,他为什么要发在微博?自己在企业执行不就行了?
可以关注这个号,看更多的国内新闻评论,这个号主要写国际与商业。
那么,今天还有一个话题可以讨论,那就是于东来这么干违法了没有?
如果于东来真这么干,大概率是违约了。
因为不管是现有劳动法的强制合同,还是他与员工的自主合同,大概率都不会在劳动合同中签署这种条约,否则于东来也不会在微博里面说,这就是新增的一个东西。
于东来或许认为,他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一种他的恩赐,给是恩情,不给是常态,所以,他是可以随时取消。
但在企业中,即使没有签署合同,企业根据管制制度制定的员工的相应奖励政策,也构成了契约。
或许这些奖励政策,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但这就是一种默示的契约,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即使企业取消,也需要事前明示给员工。
比如,胖东来执行的委屈奖,他在微博上说,员工工作期间被无故指责,最低补偿5000元;被打,最低补偿3万元,并追究当事顾客的法律责任。
这种管理制度,不是企业家从口袋里面送给员工的钱,而是对员工作出了新的要求,即忍受客户的情绪,但是公司会给予补偿。
这就构成了一种契约。当然是可以单方面取消的,但在取消之前需要公示给员工,员工的行为也会随着是否有这个奖励而变化。
好了,现有的员工的福利,大多来自于各种管理制度的设定,于东来新出一个条款,说只要你收了彩礼,或付了彩礼,酒席超过五桌,那前面的管理制度就全部作废,即所谓的福利就不存在了。
这种在非公司体制外的约定,就构成了更加复杂的契约,包括如何认定员工是否收了或没收彩礼,于东来如果不签署契约,是执行不了的。
在法律上,也会认为这种复杂的契约,是需要于东来与员工一一签署合同,否则纠纷会非常多。
如果没有签署合同,可以认定为,于东来这种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他现有的管制制度形成了契约,形成了可以预期的付出与收入的对应,但新出的规定由于复杂,又没有契约,如果于东来真执行,那就容易被认定为违约。
违约不是犯法。
“A公司购买了B公司一百万商品,签署合同,如果B公司不交付,那要赔二百万,如果B公司不发货,这时B公司还没有违约,只要他付二百万赔偿金就没有违约,如果B公司既不发货,也不付违约金,这就构成违约了。
这时,A公司可以先仲裁,赢了官司后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B公司没有财产了,且是由于经营失败导致,这也不是欺诈,而是破产,A公司只能认倒霉。
于东来,如果到时以这些条款拒发管理制度中的额外奖励,那也构成了违约。新员工,或许是在知道这个条款入加入的,但老员工是在现在的管制制度下付出的劳动,你随便新加一个条款,要取消已经发生的行为的奖励,这是违约的。
员工是可以告他的。
于东来,当然可以就这一要求与老员工和未来的新员工签一个新的契约,并详细说清楚,如何认定是否收了彩礼,如何派员工去参加婚礼检查桌数,看看是否违约等详细的契约规定。
只要员工愿意签,那就是合理合法的。
但如果只是在微博上说两句,就拿这两句话来作为对原有管制制度的否定,并真实地执行,那毫无疑问,他违约了。
企业对员工的要求,不管涉及什么,只要契约说清楚,都不叫作干预他人的私生活。
一个企业,可以说,我就是不聘同性恋,我就是不请在家不干家务活的男人,就是不请那些留长头发,染发,戴鼻环的员工,这有什么不可以?这不叫干预私生活。
消费者的价值是主观的,产权是独断的,一个开清吧的人,就是不允许抽烟,一个开迪吧的人,就是允许抽烟,这都没问题。
但契约是双向的,于东来如果设立管制制度,在微博上任性地发这种小作文来表达理念,迎合舆论,他有没有想过,这个制度他最好是要和员工商量一下?
这可是一份合同吧,于东来不是员工的救世主,只是员工的劳动力的消费者,双方是交易合作关系,真有这种价值主张的话,先在内部搞个契约吧,在微博上发,只能说明,这只不过在搞营销。
另,奥派典籍通俗阅读,要迟一点更新,我想做得更好一点,还在找一些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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