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二人以上股东构成的公司中,资金使用问题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周钦明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对此类案件中的挪用资金罪控告风险进行了深入解读 。

一、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

  1.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
  2.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
  3.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

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 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4.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

  1.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或4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超期未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目前暂无标准),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股东矛盾导致的挪用资金罪控告风险

在二人以上股东的公司中,因矛盾导致的挪用资金罪控告风险较高 :

  1. 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的公司易发“股东挪用资金罪案件”。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只有少数股东同意但没有征得全体股东同意的,挪用了公司的资金,都可能构成犯罪。
  2. 管理不规范的公司易发“股东挪用资金罪案件”。有些公司股东经常受到“我是公司老板,公司的钱怎么用,我说了算”这种观念的支配,导致在资金使用上随心所欲,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这些管理不规范的公司股东无法说清款项性质和用途,不少人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3. 没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的公司股东易发“股东挪用资金罪案件”。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的公司股东,不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其保驾护航,遇事不会咨询刑事合规专家查漏补缺,更不知道刑事风控是何物。一旦触犯刑律被追究刑责,往往就是人财两空。

五、结语

周钦明律师强调,公司股东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公司资金管理,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刑事责任。在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应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刑事控告风险 。对于已经发生的挪用资金行为,建议及时退还资金,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