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同居两年半,期间订婚并给付彩礼,最终却没走到一起,这种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吗?近日,平度法院明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王某与陈某同居时间达两年半左右,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双方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给付陈某150000元彩礼,后双方分手,陈某进行早期人工流产手术,现王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15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应否返还涉案150000元彩礼及返还比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王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关于返还比例问题,本院综合考虑王某与陈某的恋爱情况、亲密程度、同居时间、彩礼数额,以及陈某怀孕的时间和分手后终止妊娠对其身心的损伤状况,酌定由陈某返还王某彩礼款75000元。
法官介绍,近年来,涉及“天价彩礼”“娶妻难”等社会现象的新闻频登热搜榜首,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激烈讨论和巨大的舆论反响。探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除了社会贫富的加剧分化、男女比例的失衡,物质观念的冲击也对“高额彩礼”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其中蕴含了父母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愿。当传统习俗遇上现代生活,我们要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近年因为彩礼问题导致男女双方对簿公堂的状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解决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了保护妇女权益,也旨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家庭在商量子女婚事时,也应该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婚娶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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