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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记者从福州市城建局获悉,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日前公布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

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8日,经某区城乡建设局调查,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站(三级供应站)内实瓶区存放的带气实瓶容积超出国家标准。

该区城乡建设局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将案件移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法律条文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案例二:

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9日,经某区城乡建设局调查,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站点旁民房内存放燃气带气实瓶90瓶(型号:YSP12、YS35.5)。

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法律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案例三:

张某某无相关经营燃气许可证买卖液化气行政处罚案

违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无相关经营燃气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杨某某购买液化气(煤气罐装),后将购买的液化气部分用于个人使用,部分用于销售,并将盈利金额用于个人花销。张某某于2024年1月8日22时被该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资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四:

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7日9时19分,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运输有限公司派出驾驶员徐某某驾驶的该公司所属车辆蓝色车牌闽AM**7C轻型厢式货车上运载有20罐液化气瓶,本次运输行为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法律条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案例五:

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3日至1月20日的充装记录明细中存在同一气瓶条码在同一天内有重复的充装记录共计138条。经查,该站存在同一气瓶条码在不同气瓶上重复使用,且气瓶条码登记信息与气瓶实际不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

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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