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其制品具有独特的物理和商业金融属性,其单价高、保值久、便携和易隐匿,对普通消费者、黄金公司、金店商家甚至犯罪分子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也使得黄金交易市场和交易过程中存在显著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黄金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分析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在国内金价上涨、黄金交易市场火热的背景下,迅速形成了一条利用黄金公司或商家以及虚拟货币作为工具的买金-背金-出金/换金的“黄金洗钱”链条。近几年,临安、太原、贵阳等地公安陆续发布案情通报,“跑分”团伙通过黄金公司或商家搭建的线上聊天群,在群内订购黄金后再由商家直邮交付第三方,或者直接前往黄金公司或商家大额刷卡购买黄金,再转卖给异地二手商或交给币商,而买金的钱款系涉诈赃款,所刷的银行卡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涉案银行卡,从而形成洗钱闭环:团伙负责人D某接到境外电诈团伙的“洗钱”订单后,联系“卡商”寻找“卡农”提供银行卡接收境外电诈、网络赌博赃款,由“踩点团队”寻找有大量黄金现货的金店商家,由“刷卡团队”负责买金,由“背金组”将所购黄金转运至异地,再由“出金组”卖出给异地金店商家或交给币商,币商交给“换金组”进行销赃,并将销赃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交给团伙负责人D某,最后由D某将虚拟货币转至境外电诈团伙。
类似的案例有江西省高院发布的电诈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L某等人“黄金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L某为首的犯罪团队,设立空壳公司与黄金公司签订贵金属交易合同,将明知是涉诈犯罪活动的所得资金,通过黄金市场交易提取黄金的方式来提现,从而将上游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并“洗白”提现,其出入账流水超5亿元,法院判决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利用黄金交易洗钱的常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资金流水异常。如私转公、公转私频繁;资金来源涉及全国各地账户;资金流入、流出金额与公司规模不匹配;不是门店经营模式,收款方却出现大量个人或大额现金交易;经常有大额现金的存入或领取;交易对手不属于产业链上下游;资金快进快出,账户余额较小。
第二,利用非法获取的黄金珠宝进行交易。不法分子将非法获取的黄金珠宝转卖给黄金珠宝公司。
第三,利用黄金珠宝交易掩饰非法所得。不法分子以来路不明的资金,购买黄金珠宝后存放在以他人名义注册的黄金珠宝空壳公司中,或直接携带出境后变现,以达到洗钱目的。
●(二)诈骗罪
在黄金交易中构成诈骗罪的常见情形是:黄金公司对投资人开展利诱性的投资建议和反复诱导,实施直接操作投资人资金、设立规则禁止投资人自由交割、蓄意引导客户频繁交易损失手续费、无黄金实物交付等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投资人的预付款、投资款和高额手续费。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有多发趋势(2017浙刑终330号)。
被告人Z某等人注册成立公司并成为某贵金属会员单位,开展黄金等贵金属现货交易。后借助贵金属交易平台,合谋骗取投资者投资款:通过业务员以情感引诱取得客户信任后,向对方推荐现货黄金,并虚构有渠道获得内幕消息、有分析师提供行情指导以获得巨额收益进行利诱,在客户入金操作时,再由分析师提供与预测行情相反的指导意见,由业务员鼓动客户加金、加仓,从而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且对亏损客户进行安抚之后如此反复诱骗,持续骗取客户投资款,累计骗取302名被害人6377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Z某等人利用后台不可操控的贵金属交易平台,隐瞒对赌关系、真实杠杆比例等事实,不遵循正常交易规则,通过多种手段蓄意造成客户亏损而获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其中,业务经理管理多个业务组,参与时间长、精通犯罪方法,属于骨干分子,一般认定为主犯;分析师负责做亏客户,是诈骗行为的实行犯,但系受雇佣犯罪,一般认定为从犯;处于共同犯罪链条最底端的业务员,虽然也是诈骗行为的实行犯,但一般是误入犯罪道路,主观恶性小,宜分类处理:对于参与时间长、诈骗数额大、获利多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对于参与时间短、仅获取少量报酬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可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
在黄金交易中,帮信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
第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例如,去年北京警方发现在各大商场中,有一类“买金”人员,他们多人次、多频次使用多张银行卡在不同的黄金售卖门店购买大量黄金制品,所用手机卡、银行卡均为专卡专用,得手后有专人将金条送到黑市交易变现,转移涉案资金。此类人员反侦查意识较强,手段操作隐蔽、交易速度快、止付难度大。经过审查,该犯罪团伙借助非法通讯软件,在境外人员指使下,使用专用手机和银行卡大量购买黄金,再将所购黄金交与指定人员,以此为境外涉诈窝点洗钱。此案抓获犯罪团伙成员14人,起获金条 2.1 公斤,涉诈银行卡57 张,核实全国案件562起,涉案资金2亿余元。在本案中,此类“买金”人员明知他人利用非法的通讯软件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买金”的帮助,转移涉案资金,情节严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四)黄金交易公司的间接故意行为
上文所述的洗钱罪、诈骗罪、帮信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例在主观构成要件上均为直接故意。然而,在实际的黄金交易过程中,大多数的黄金交易公司只专注于自身的商业利益,对于上下游的客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洗钱或诈骗等情况在所不问,那么黄金交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呢?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不同的地方在于,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是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如果没有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要件。
因此,黄金交易公司是否构成间接故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黄金交易公司对客户的资金来源或黄金交易是否合法并不知情,当然不构成间接故意;
第二,黄金交易公司对客户的资金来源或黄金交易是否合法持怀疑态度,但未造成危害结果,不构成间接故意;
第三,黄金交易公司明知客户的资金来源或黄金交易可能不合法,仍然交易,且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间接故意。
综上,黄金交易的变现速度很快,且有些交易的记录和信息不易排查,甚至催生了新的洗钱手段,也为走私、诈骗、洗钱变现、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黄金公司或金店商家,在我国从事黄金交易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现状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要成为犯罪分子诈骗、洗钱的工具和帮凶。
二、黄金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黄金是最广为人知的一种贵金属,社会大众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参与一些与黄金相关的交易和投资,对于潜伏其中的各类风险应当有所了解。作为黄金公司或金店商家,在从事黄金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可能的刑事法律风险,避免无意中落入法律禁区。针对本文中分析的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坚持银行转账交易原则,并且资金原路返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可知,黄金珠宝公司是反洗钱特定非金融机构,须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可知,买卖黄金珠宝的交易场所或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时,原则上都应采取“非现金”交易方式,即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银行转账时,必须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必须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银行账户。举例说明,客户刘某购买两对金镯,事后因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商家只能将款项原路退回到客户刘某购买时用的支付账户,而不可能退回到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即使是客户刘某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也不行,便于防范洗钱风险。
第二,规范收支账户使用和管理,避免使用人头卡或其他非法账户。
第三,熟悉交易对手情况。
对于公司客户,比如公司规模、经常经营地、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
第四,建立异常情形应对机制。
比如遇到频繁大额采购需要报备,陌生客户大额采购需要审查。
第五,设立风控岗位。
反洗钱工作,属于黄金珠宝行业重要的合规工作,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部门,安排专岗工作人员,保障该项工作开展。同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与各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综上所述,在黄金价格波动较大的当下,黄金交易商应当更加谨慎,深入了解交易的潜在风险,关注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积极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义务,防范法律风险,谨防涉诈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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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中国区董事会董事、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实务(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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