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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H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探索重整保护创新制度,支撑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破局重生

案例二 S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以重整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 S研磨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贯彻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灵活转换程序、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案例四 Z贸易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适用破产和解制度并快速变价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

案例五 W净化设备公司破产清算案——发挥府院协调作用,“救”“治”并重促进小微企业焕发生机

案例六 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采取灵活财产变价方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案例七 Y金属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

案例八 T文化传播公司破产清算案——促成衍生诉讼和解,实现债权清偿率“零突破”

案例九 S金属制品公司破产清算案——创新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制度,高效推进破产程序

案例十 Z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正确适用提名管理人制度,依法审查被提名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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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H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探索重整保护创新制度,支撑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破局重生

该案在重整程序中适用重整保护创新制度,对两名故意不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认定其失权,确保重整程序依法运行。

案 情

H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中医药、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保健食品的研发,注册资本为430万元。2021年,债权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将H科技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H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发现H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浦东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债权人以H科技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H科技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3年1月10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H科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浦东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表示该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发明专利,均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其中“抗癌胚抗原抗体及其应用”为核心专利。破产受理前该公司正在研发抗肿瘤单抗新药,系国家扶持产业,已通过一期临床实验,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的社会公共价值。2024年1月29日管理人正式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计划采取企业存续式重整模式,重整投资人取得股权后承接企业名下的全部非货币资产、业务模式等,并继续推进临床试验,保障重整企业再生,提升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审理中,有3名债权人拖延不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共计25,674,338.08元。管理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六条关于重整保护的创新规定,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提醒已知债权人依法及时行权。有1名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后进行了申报,另有2名债权人仍表示不申报,管理人据此告知其视为放弃债权,将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认定的失权债权金额总计24,926,138.08元,债权人未提出异议。重整期间,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履职,解决投资人招募、重整资金筹措遇困等问题,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普通债权人组人数、金额均以100%的比例表决通过。2024年2月20日,浦东法院裁定批准H科技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意 义

《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债权的失权制度,对于存在拒绝申报故意的债权人,应视为放弃债权,从而激励已知债权人及时申报,规制恶意拒绝申报行为。浦东法院制定《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对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细化。本案坚持规范告知和审慎认定失权的原则,一是规范送达流程,确保债权人知悉债权申报要求及未按期申报的失权后果;二是严格界定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如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系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则不适用失权制度。本案债务人企业系高新技术企业,药物研发系国家扶持产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共价值。浦东法院在审慎认定企业破产原因并评估重整价值后,及时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通过适用重整保护制度,规制在破产程序中恶意不申报债权的行为,确保重整程序依法运行,为企业重生提供支持。

案例二 S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以重整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该案一是通过重整盘活企业原有资产,保障“银发经济”发展;二是适用提名管理人制度,高效推进重整事务办理。

案 情

S实业公司成立于上世纪末,注册资本1亿元,主营业务为养老护理项目开发与建设,已完成某养老产业园区前期基础建设,并获得部分行政审批,但因资金链断裂、高额关联担保等问题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2月7日,债权人某科技公司以S实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拥有优质资产、具备重整可能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S实业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据《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名某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人选。浦东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主体资格、S实业公司资债结构和重整可能性等要素后,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受理对S实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 理

为选任破产管理人,浦东法院采用任职人选、任职条件书面审和听证审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认相关各方具有共识的基础上,于2022年2月17日指定被提名人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逐步推进资债调查、已知债权申报通知与审查、潜在投资人排摸、投资人招募等工作。2023年4月,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拟依托原有的养老产业基础设施,与专业养老运营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医院、研究所开展“保险+医养”合作经营,打造医养结合养老社区。2023年5月6日,通过远程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除权益未受调整的职工债权组、社保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外,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组人数、金额均为100%的比例表决通过。2023年5月30日,浦东法院裁定批准S实业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投资款已支付到位并按计划向债权人分配清偿完毕,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执行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意 义

本案系《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实施后成功审结的首例破产重整案。S实业公司虽陷入经营困境,但其名下产业园区的前期基础建设基本完成,也曾获得行政审批,具备继续推进养老社区建设的可能性。本案审理过程中秉持重整价值最大化原则,招募具有从事养老护理、健康管理等相关背景的投资机构作为重整投资人,由其继续注资盘活原有资产,努力建设集医疗、保健、颐养为一体的医养社区。在重整计划提交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审慎认定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范围,合理设置表决分组,采用线上延时表决方式,在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中兼顾公正和效率,彰显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的保护救治作用。

案例三 S研磨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贯彻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灵活转换程序、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该案一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发企业重整价值,及时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二是通过法治化路径,依法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保障重整程序顺利推进。

案 情

S研磨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为抛光膏制造、加工,制笔零件加工,金属表面加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工具的销售等领域。因受经济周期、经营管理不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S研磨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生产经营难以为系。2023年8月24日,5名自然人债权人以S研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S研磨公司破产清算。浦东法院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对S研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根据管理人接管情况,S研磨公司名下有一处建筑面积4,500余平方米的六层厂房,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处置可能面临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该处房产已设立抵押,同时被出租给他方使用。此外,有债权人主张其为部分楼层房产的所有权人,仅因政策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为尽力挽救企业,管理人通过多个平台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并组织召开投资人遴选会,经过多轮竞价,最终某电子商务公司以4,950万元最高报价入选重整投资人。鉴于已有意向投资人且S研磨公司具备重整价值,符合重整条件,浦东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裁定对S研磨公司破产重整。2024年5月2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高票表决通过。因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与持有S研磨公司70%股权的股东张某取得联系,无法获取其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意见,故出资人组表决未获通过。考虑到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的权益调整方案公平、公正,且充分利用了公司资产的地理优势,有助于恢复公司的经营活力,提高债权人清偿率,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浦东法院于2024年7月9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意 义

从市场化、法治化两个维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是《企业破产浦东法规》企业破产制度创新的目标。一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扩大重整投资人的招募范围。针对企业核心资产重整价值高,但存在权属争议、土地用途、房屋面积等多项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广泛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充分发挥市场智慧,促进重整方案优化,平衡重整各方利益,最终以重整投资人受让债务人股权的方式取代传统房产处置,同时重整投资人额外支付400余万元用于清偿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并支付破产费用。通过灵活方式既保留并盘活企业核心资产、激发企业重整价值,又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导致的房产过户障碍,促成国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共赢。二是通过法治化路径,助力濒临破产的企业重返市场、重绽生机。在有效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的基础上,及时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最大程度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在股东失联,出资人组表决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查法院强制批准的各项法定条件,及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保障重整程序顺利推进。

案例四 Z贸易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适用破产和解制度并快速变价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

该案一是积极适用财产快速变价机制,将多项商标组合成资产包,通过网拍快速处置;二是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和解程序,实现各方共赢。

案 情

Z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预包装食品批发为主营业务的小微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8年,债权人某保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Z贸易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Z贸易公司未按期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某保鲜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Z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浦东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保鲜公司遂以Z贸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Z贸易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2年8月16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浦东法院经全面梳理调查发现,Z贸易公司债务规模不大、结构相对简单,但现存资产价值较低,预判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表达了继续经营公司的强烈愿望。浦东法院认为本案具备和解可能性,遂指导管理人与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积极沟通,阐述破产和解制度的优势,鼓励相关人员筹集资金、展开自救,促使Z贸易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初步合意。此后,Z贸易公司及时提交破产清算转和解申请书,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11月29日,浦东法院裁定Z贸易公司和解,积极推进破产和解程序。Z贸易公司名下20余项注册商标经网络拍卖快速变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全体债权人均可在2023年1月30日前获得清偿,其中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1%。2023年1月9日,浦东法院裁定认可Z贸易公司的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Z贸易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的限制措施均已解除。

意 义

本案在挽救危困企业和保障债权人利益、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关于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精准识别破产和解可能性。本案债务人属于轻资产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模拟清偿率为零,预计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债务人具备债务结构简单、规模可控的特点,股东留存经营主体意愿强烈,因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具备议价谈判促成破产和解的可能性。二是资产快速处置与股东融资自救并进。一方面敦促债务人股东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和解进程,另一方面将现存多项商标组合成资产包,通过网络拍卖在20天内处置完毕,使得可供清偿资产进一步增多。通过清算转和解,债务人企业得以成功挽救,不仅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得以全部受偿,本无望任何清偿的普通债权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实现各方多赢的效果。

案例五 W净化设备公司破产清算案——发挥府院协调作用,“救”“治”并重促进小微企业焕发生机

该案一是积极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引导各方在短期内通过自行和解方式化解债务纠纷;二是依托府院协调机制,在信用修复、税收优惠、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沟通联动,体现“救”“治”并重。

案 情

W净化设备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净化设备、环保设备维修、销售的小微企业。债权人汪某系该公司已离职的员工,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汪某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与W净化设备公司达成调解。后因W净化设备公司未依约履行,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汪某向浦东法院提出对W净化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W净化设备公司符合破产原因,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针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且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希望保留企业继续经营的情况,合议庭释明引导债务人、债权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债务。经过各方努力,历时2个月时间,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清偿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各债权人的债权获得100%清偿,债务人也得以存续经营。浦东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协调屏蔽失信、限高措施,并支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案件审结之后,浦东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一是指导管理人向企业提出建议,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二是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企业在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助力企业诚信经营;三是走进企业听取法治需求,就企业关心的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问题,积极展开协调支持,帮助企业焕发新生。

意 义

本案通过“救”“治”并重,彰显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更佳效果,在两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一是注重破产保护,强化自行和解制度的适用。基于小微企业债权人数量少、债务规模小的特点,积极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指导管理人加强沟通,引导各方在短期内通过自行和解方式化解债务纠纷。二是依托府院协调机制,切实发挥法院在破产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统筹推进企业破产相关工作。浦东法院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改进,保障职工权益;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使和解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在信用修复方面的需求,引导、协调和解企业解除以往因经营不善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使企业得以存活,继续运营,体现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共同保护。

案例六 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采取灵活财产变价方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该案适用破产财产快速变价制度,通过对破产财产进行整体打包处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直接变价处置,取得良好效果。

案 情

Y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基因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2021年起,受市场环境变化、股东纠纷、经营不善等影响,后续融资未能成功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2022年10月20日,债权人何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Y科技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到的债务人货币资金仅4万余元,审核确认的债权高达4,679万元。除货币资金外,债务人名下主要财产包括2笔大额应收款,3家对外投资股权,若干实验室设备,5个商标、15项专有专利、29项共有专利、8项尚在申请中的专利及4项著作权等资产。财产中的设备由于存管分散,面临处置周期较长、变价价格不确定的问题;应收款和对外投资的回收可能性较低;专利的受众范围较窄,拆分零散处置不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考虑到债务人财产的现状和特性,浦东法院指导管理人适用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在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及时披露交易信息的基础上,管理人与资产买受人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以整体变卖的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并获得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在法院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在4个月内完成了全部资产的交易及过户交割,共计回收3,720万余元并及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的清偿率达到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70.88%。2023年10月27日,浦东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意 义

本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采取灵活的破产财产变价方式提高债权清偿率,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办理质效。审理中,浦东法院指导管理人对特殊类型企业的核心资产进行梳理,在财产变价环节中积极贯彻企业资产整体转让的原则,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十二条关于破产财产快速变价的创新机制,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及知情权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变价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通过对破产财产进行整体打包处置,避免了零散出售导致的价值贬损,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极大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另一方面,在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突破传统的拍卖方式进行变价,大幅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实现办理破产提质增效。

案例七 Y金属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

该案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破产财产处置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案 情

Y金属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主要从事外高桥保税区内精密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及模具生产和开发等业务。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至2022年6月已无力继续生产经营,后于2022年8月5日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对Y金属公司清产核资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留存有一条铝氧化生产线,生产线的存储槽内遗有大量的浓硫酸、浓硝酸等危险废物共计105.08吨。这些危险废物有剧毒、强腐蚀、易挥发,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但影响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及变价处置的可行性,更易发生人员伤亡及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浦东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要求管理人开展安全维护工作,并指导管理人探索创新财产处置模式,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形成处置方案:一是确定由竞买人负责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提交竞买登记材料时需提交危险废物处置预案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二是由管理人对竞买人提交的预案、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详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法院备案并给予竞买人网络拍卖竞买资格;三是待最终确认的买受人竞买成功且依承诺合法处置完毕所有危险废物后,再由管理人退还其先期缴纳的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此后,拟处置财产通过网络拍卖顺利成交。为监督该批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浦东法院继续指导管理人协同买受人依照预案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合议庭成员与管理人共同前往厂区,与买受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厂房所有方现场沟通,要求各方担负好环境保护重任,防范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厂区内留存的全部危险废物由具备专门资质的处置单位一次性无害化处置完毕,并出具处置结果告知函。

意 义

本案是浦东法院在办理破产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安全优先的有益实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由法院进行全流程监督,并进行处置方案、买受人资质以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结果的审查,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以及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T文化传播公司破产清算案——促成衍生诉讼和解,实现债权清偿率“零突破”

该案针对教培机构清偿率低的痛点,指导管理人提起相关衍生诉讼,并力促协商让债务人相关人员主动返还追收款项,最大限度提高债权清偿率。

案 情

T文化传播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5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少儿舞蹈培训,由于市场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T文化传播公司资金短缺,经营收入无法覆盖场地租金、员工工资和老师课时费等经营费用,最终导致四家门店全部关闭、停业,逾三千名学员的学费未能返还,由此爆发了学员讨要学费、家长围堵法定代表人等群体性事件。2023年4月14日,T文化传播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5月6日裁定受理T文化传播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 理

案件受理后,浦东法院组织召开T文化传播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双过半”的表决规则,由于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未过半,《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等均未表决通过。部分债权人情绪激动,认为相关人员存在逃废债的主观恶意,且在经营过程中存有违法损害T文化传播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相关人员对T文化传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后,合议庭剖析了案件推进过程中的问题,T文化传播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管理人接管到的现有财产尚难以覆盖破产费用,若径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T文化传播公司全部债权的清偿率为零,对300余名债权人提出的质疑无法作出有效回应。在此情形下,为全面调查T文化传播公司的财务状况,法院与T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刘某积极沟通、分析利弊,其最终同意垫付审计费用。经审计,破产前三年内T文化传播公司净资产金额均为负数,且持续处于亏损状态,而此期间4名股东仍存在以“奖金”“工资”“股权转让款”等名义从公司支取款项的情况。在合议庭的监督下,管理人共向浦东法院提起4起衍生诉讼案件,就股东在经营期间以收入、分红、股权转让款的名义从T文化传播公司取得的款项进行追索。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管理人与股东积极调解,股东主动退还相关款项96万余元,上述案件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管理人就归集财产向各债权人进行分配,19名职工的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包括学生家长等在内的334名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达30.54%。

意 义

管理人是否具有相当的履职能力、管理人的履职过程是否顺畅,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十九条规定对管理人履职的支持和监督,法院应当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在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的同时,促进管理人整体执业水平的提升。本案中,法院积极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针对破产教培机构低清偿率的痛点,通过协商让债务人相关人员垫付审计费用,扭转了无资金审计和诉讼的困境,为财产追收打开局面。相关衍生诉讼提起后,引导管理人加强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沟通,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畅通债权人信息获取渠道和意见发表途径,积极推进与股东的调解,有效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大限度提高债权清偿率。

案例九 S金属制品公司破产清算案——创新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制度,高效推进破产程序

该案适用破产财产快速解封处置创新制度,允许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先行处置,后根据法院出具的文书办理解封手续,从而实现降本增效。

案 情

S金属制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主要从事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后因市场变化、投资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局。2023年9月22日,债权人以S金属制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S金属制品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及梳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包括建筑物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财产上均有多个查封限制措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在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会议最终通过了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根据一债会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债务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对于车牌则根据《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变现。经管理人与拍卖平台接洽,因房屋和车辆均存在外省法院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查封,拍卖平台工作人员要求法院出具解封裁定及协执通知办理过户手续。管理人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财产快速解封处置制度,先行在拍卖平台处置了被查封的债务人财产,后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了解封手续,顺利完成了财产处置,大大提高了破产财产整体处置速度。

意 义

实践中,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清算后,企业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因种种原因未能实际解除的情况并不鲜见,导致部分财产处置困难,破产程序陷入停滞。本案在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十一条破产财产快速解封处置制度上进行了有益实践。财产处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和人民法院审核后,浦东法院允许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先行处置,后根据法院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及其他文书办理解封和过户手续,大大提高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加快了破产财产分配进程,降低了办理破产成本。

案例十 Z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正确适用提名管理人制度,依法审查被提名人资格

法院依法审查被提名人资格,就被提名人的履职能力、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意见,认定被提名人不符合指定条件,该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监督的有机融合,有效维护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案 情

Z投资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的小微企业。债权人某公司通过与案外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方式获得了对Z投资公司的未受偿债权,并于2022年9月向浦东法院申请对Z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浦东法院审查后认为Z投资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2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据《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名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务人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中立性,会有损债务人之利益,故不同意提名该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 理

案件受理后,浦东法院就申请人提出的提名管理人申请组织各方进行听证。听证中,申请人和被提名人均表示双方无利害关系,符合提名要求。浦东法院经审查发现,申请人与被提名人之间曾有法律服务往来,被提名人的负责人于本案受理前三年内,在申请人的两起破产清算申请案件中均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且曾在申请人本案委托代理人所在律所任职,但双方在听证中均未向法院及债务人说明。经法院释明,被提名人的负责人承认上述事实。浦东法院综合考虑申请人与被提名人的交往情况、债务人对提名管理人的意见等因素,认定本案申请人和被提名人存在未如实、充分陈述和披露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认定本案属于可能影响管理人忠实履行其职责的情形,被提名管理人某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指定条件,最终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了管理人。

意 义

《企业破产浦东法规》赋予破产案件申请人对管理人的提名权,是对管理人选任方式的重大创新。允许申请人有权提名管理人,可以避免随机摇号方式容易造成“人案不适配”的盲目性,也可以克服邀请竞争方式在实务操作中低效率、高成本的弊端,从而便捷、高效地产生“人案适配”的管理人。为正确把握并积极稳妥实施提名管理人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激发管理人勤勉履职积极性的同时,确保管理人的中立性与公正性,防止申请人、被提名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浦东法院制定《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明确被提名人应承诺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同时明确监督惩戒措施,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监督的有机融合,维护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管理人选任“质”“效”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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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丨破产审判庭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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