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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下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录入中心在筛选违法信息时发现存在疑似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录入中心立即将此情况上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收到反馈后移交中心城区大队进行核实,中心城区大队通过大数据调取车辆所有人信息,将车辆所有人传唤至案件办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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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到达案件办理中心后,当民警询问驾驶人是谁、多大年龄时,梅女士未意识到事情严重性,谎称驾驶人是自己的儿子已满18周岁,民警随即将调查结果及违法事实告知梅女士后,梅女士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并深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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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4年10月29日22时54分,驾驶人梅女士驾驶白色SUV载着侄子、女儿行驶至海拉尔区南兴路时,梅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将车辆停至路边后,梅女士抱着自己的小女儿换到副驾驶位置,将车辆交给12周岁的侄子手中继续驾驶直至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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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梅女士将机动车交由未成年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的行政处罚。由于驾驶人年仅12周岁,依据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口头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内蒙古交警提示

年满18周岁取得驾驶证后才可上路驾车,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来源:内蒙古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