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快一起来看下吧!

到底怎么算?

容易列错项目的情况

提问!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办公室购入桶装水,是算“办公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1.公司购买手机

如果公司购买了一台3510元的手机,该怎么入账呢?这要分情况看:

情形一:

购买的手机,用于日常经营与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当期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注意:手机由于更新换代比较快,一般不建议计入“固定资产”,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情形二:

购买的手机,用于员工发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职工薪酬,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元

注意:用手机当做福利发放职工,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

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元

注意: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

购买的手机,取得发票为个人抬头,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计入公司费用。

2.办公室购入桶装水

桶装水计入什么科目?

曾经看过一家公司老会计做的账,发现该家公司的老会计,把平时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从而导致公司历年来的福利费一直大大超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但是老会计从来没有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留下了非常大的涉税风险。

其实,公司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

哪些费用属于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管理费用别瞎用!

有企业被罚40万!

管理费用看似什么都能往里装,但也是出事儿最多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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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该公司:

1、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的个人旅游费、家电费、服装费、物业费、装饰材料费等等与该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并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取得分红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酒水费用、购买黄金、超市卡等费用,未视同销售。

4、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列支费用,也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据且无法补开。

最终,该公司构成偷税,被处罚款将近40万!所以,千万不要把什么都算成管理费用!风险可太大了!

管理费用风险点

一、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乱挂

管理费用不是垃圾桶,二级名细挂账要正确,切记不能像上文中的例子一样随便乱挂,否则一定会产生税务风险!建议分6大类设置:

1.薪酬类: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福利费等;

2.日常费用:办公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快递费等;

3.专项费用:培训费、审计费、中介服务费等;

4.办公场所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气暖费等。

5.摊销、折旧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分摊等。

6.减值类:资产减值的费用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等。

二、向员工发放的餐费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向员工发放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五、股东员工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

涉税风险有3个:

1.增值税风险,报销如果涉及专票,涉嫌虚抵增值税的嫌疑。

2.企业所得税风险,涉嫌虚增成本,构成偷税。

3.个税风险,有些企业让股东老板找发票,恶意转移分红,偷逃个税。

六、企业组织旅游费

有些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旅游,有发票入账,但会涉及少缴个税的风险。

七、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发放的出差补贴

1.据实报销:员工可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不征收个税。

2.对于没有票据的,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补贴在标准内不征收个税;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关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在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在适用政策时,咨询当地税务局。

一般情况下,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3.单位借差旅费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向员工发放劳保用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职工发放其他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则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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