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越南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23年5月在越南结婚,同年9月在中国台湾办理结婚登记,不料,小萱在隔月入境台湾公同生活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託“拒绝行房”,1个多月后竟然离家,自此失联不知去向。阿国不满小萱未履行夫妻同居义务,愤而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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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官认,中国台湾“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夫妻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而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提出书状提声明或陈述。而且依据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在入境台湾之后,迄今并未有出境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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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酌,小萱离家在外迄今,仍然拒绝与阿国同居,主观上应无维系婚姻关系的真挚意愿,客观上也难以期待双方共营婚姻生活。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主张双方有无法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核属有据,且无资料显示,此婚姻破绽应由阿国负责。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规定诉请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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