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昆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石文超律师、杨笑晗实习律师
11月12日,已停更超过三年的李子柒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发布视频,正式宣告回归,该新闻在各大平台冲上热搜,新闻中特别提到,账号由李子柒个人运营。同日,重庆市一中院对浪胃仙IP“创始人”游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判裁定的消息也迅速登上热榜,法院认定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本罪要件解析
1.“公司”“企业”的范围
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等经济组织。
2.“其他单位”的范围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关于“其他单位”的界定,或可参照这一标准。
3.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比如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或者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以及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侵占,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规定数额则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辩护思路及要点
1.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首先要确认案涉企业是否属于本罪范围中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此外还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属于“工作人员”,假如没有劳动关系,比如挂靠人员、合作关系的人员、承包关系的人员是否为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争议点。
相关案例 (2022)黑0231刑初34号 金国林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具有自然人全部特征的特殊民事主体,其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在本质上属于自然人,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并无法定依据。本案被告人金国林在担任正新轮胎商店销售经理期间,该商店系由自然人出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故该商店不能成为职务犯罪中的被害单位,被告人金国林作为受聘于该商店的职工,亦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国林犯职务侵占罪,不符合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控犯罪依法不能成立。
2.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需要直接故意,且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没有合法取得财产的依据或刑事违法阻却事由,而意图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若存在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或与单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先前事由,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应得利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3.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的权力。本人职权范围,既包括其日常岗位所具有的职权,也包括由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职权,只要是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的权力即可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聂某某职务侵占案 入库编号 2024-03-1-226-001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聂某某是营销总监,不负责工程部,不符合本案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查,聂某某日常虽不负责工程部,但其受时任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安排负责处理镇某火锅店外墙装修改造一事,属于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临时被授权管理某项日常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事项,不影响认定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4.是否达到入罪数额
犯罪数额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偷拿、私占本单位的财物,但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但对于占有的本单位财物,应予以退还或赔偿,单位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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