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徐州一男子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不料竟被邻居告上法庭。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拆除其后墙窗户上的两个摄像头。
秦某与张某是邻居,秦某家位于巷口最里面,出行需经过张某家门口空地,该地块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用或堆放杂物。但张某不仅占用了该处空地,还在其家房子后窗上安装多个摄像头。每当秦某和家人经过,摄像头就会播放诸如“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等标语,而且张某还经常会用手机App通过摄像头远程喊话,让秦某不要经过其宅基地,但此处是秦某出行的必经之路。
秦某认为,张某安装的摄像头直照他家的庭院、堂屋、厨房和洗澡间,严重侵害隐私权,故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拆除安装于后窗上对着他家的摄像头,停止摄像头播放诸如“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等语音的侵害性行为。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居家四周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其房屋后墙上安装摄像头,位于上方的摄像头虽经调整位置及角度,所拍摄的范围由原来的可以覆盖到原告院落及房屋等处缩小至原告的家门口,表面上看该范围属于公众可以随意进入的区域,但该位置处于原被告家之间,该区域实际上属于常人所不至的场所,反而为原告及家人每日进出所必经的场所,该拍摄范围覆盖了原告及家人、来访亲友等出入自家房屋的行动轨迹。且被告安装的位于上方的摄像头有云台功能,摄像范围可以调整,被告也可以在其家中随意变更摄像头的位置及角度,法院在第一次现场勘验时,原安装在三楼位置的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可涉及到原告的院落及房屋等处。因此,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使原告及家人的出行等行踪信息及日常生活隐私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属于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安装的位于下方的摄像头,在每次有人路过原告家门口时,不论白天及晚上,均会持续发出警报,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及作息。鉴于拆除两个摄像头后,播放语音的侵权行为也会随之消失,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拆除安装于后窗上的两个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停止播放语音的侵权行为不再赘述。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拆除其后墙窗户上的两个摄像头。
法官称,很多人会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等设备,不应侵害对方的合法权利,如确有必要安装,应为方便生活、维护安全所必需,且避免摄录范围超出自家范围。
通讯员 刘莉平 李梦瑶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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