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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群众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防范和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

扶余市人民法院就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切实筑牢防范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坚固屏障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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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在明知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张某将本人名下7张银行卡、张某甲将本人名下5张银行卡绑定在赌博网站第三方资金结算平台上操作使用,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张某银行卡进账总流水53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张某甲银行卡进账总流水25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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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法追缴张某、张某甲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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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或者单位明知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就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切莫贪图一时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否则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

【松原中院欢迎您关注】

来源:扶余法院

初审:张加新 崔苍竹

复审:李 磊

终审:孙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