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润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通 告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和秸秆禁烧工作,严厉打击违法露天点火行为,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实行露天焚烧有奖举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对全镇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杂草、落叶、垃圾)、烧荒燎塄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其中因雷击、变压器老化等自燃原因造成起火的,不记入有奖举报范围。
二、处理办法
对群众发现的以上行为,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经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举报火点查证属实的,由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举报者100元至500元奖励,以微信转账、话费充值、现金等方式奖励给举报人。
四、相关要求
1.举报人举报时,须如实提供被举报火点位置、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信息,便于工作人员奔赴现场和扑火救援。对提供现场照片中,已熄灭的火点,不予奖励;
2.实行首报奖励制度,同一举报线索,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对举报人如实举报火点,且确定具体点火人员的,将直接提升奖励金额至500元;
4.对弄虚作假、自导自演等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不予奖励,并由公安部门严肃追责处理;
5.各村(社区)、派出所、消防队、林业站、农机站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排查,对违规点火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6.举报受理人要对举报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透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将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356-4814501
如对奖励的线索和资金存在争议,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解释。

润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4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