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三十九 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嫖娼人员申请调取辨认过程的录音录像,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在嫖娼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嫖娼人员认为辨认过程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申请调取民警辨认过程的录音录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在评估有无调取辨认过程录音录像的必要性后,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三、调取辨认录音录像必要性的考虑素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在考虑有无调取辨认过程录音录像的必要性时,通常考虑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人组织辨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上述规定要求,民警组织卖淫、嫖娼人员相互辨认对方,人民警察不少于二人。如果组织卖淫、嫖娼人员相互辨认对方的人民警察少于二人,则严重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二)辨认未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民警组织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相互辨认时,未让卖淫、嫖娼人员分开,而是在一起相互辨认对方,违反辨认规则。
(三)辨认对象未进行混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民警组织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相互辨认时,卖淫、嫖娼人员的身份证照片混杂一组12张照片中,卖淫、嫖娼人员的身份证照片与其他11张照片年龄、发型等相差巨大,或者有明显特征,则不具有辨认的意义,极容易被识别出,卖淫、嫖娼人员辨认对象则失去了辨认的意义。
未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类似的对象中,违反辨认规则。
(四)直接指出辨认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民警组织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相互辨认时,卖淫、嫖娼人员的身份证照片混杂一组12张照片中,12张照片特征类似。卖淫、嫖娼人员辨认后,无法辨认出对方,民警直接给卖淫、嫖娼人员指出对方照片、或者暗示哪张照片是对方。此时,民警给卖淫、嫖娼人员人员进行了暗示,违反辨认规则。
(五)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四款,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民警组织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相互辨认时,卖淫女辨认多名嫖娼人员进行、嫖娼人员辨认多名卖淫女时。
嫖娼人员的身份证照片混杂一组12张照片中,嫖娼人员对卖淫女辨认一次使用11张陪衬照片,嫖娼人员再对其他卖淫女进行辨认时,应使用另外一组11张照片,前面使用的11张照片和后面使用的11张照片不能重复。
卖淫女的身份证照片混杂一组12张照片中,卖淫女对嫖娼人员辨认一次使用11张陪衬照片,卖淫女再对其他嫖娼人员进行辨认时,应使用另外一组11张照片,前面使用的11张照片和后面使用的11张照片不能重复。
如果重复使用陪衬照片,重复使用的陪衬照片应当排除,排除后照片少于10张,则违反辨认规则。
四、结语
嫖娼人员如果认为辨认过程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申请调取辨认过程的录音录像,法院评估必要性后,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作者介绍
北京郭晓航律师
职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学习经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办理黄赌毒案件、酒驾醉驾数千起
擅长领域:黄赌毒治安处罚、酒驾醉驾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醉驾辩护、刑事辩护
业绩:十九起嫖娼、赌博、酒驾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多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