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钱在大众的认知里是一件几乎不存在风险的事,为什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几乎是天文数字的1000万人民币,存进银行后只剩下了不到一元钱,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笔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广州的李女士经营着一家美容院,因为生意红火李女士还不到四十岁就已经拥有了千万资产。

但随着时代发展,李女士感觉到自己现有的知识和技术十分落后,难以适应顾客们的需求也跟不上潮流,因此她决定到国外深造。

于是李女士将保险柜里的1000万现金存进了一家利息较高的私人银行,准备飞往国外。

银行柜员热情的接待了她,并为她办理了需要的一系列手续,所有事情进行的都非常顺利。李女士踏上了外国学习之路。

李女士的深造结束的时候还在当地谈到了一笔合作,她准备预付100万货款带回一批货物,可这时她本来存有一千万的银行卡却怎么也刷不出来了。李女士查看了手机银行,发现了卡里的余额仅剩0.62元,她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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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谈成生意的时候有多高兴,发现账户没钱时表情就有多难看。一开始,她还以为是网络出了问题,又刷新了几次,但每次查询,卡里的余额都只有6毛2。

因为拿不出钱,生意当然也做不成了。李女士怒气冲冲的回国后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了她当时开户的银行,要求工作人员给她一个说法。

经过双方的争执,银行为李女士打出了银行卡的流水明细,竟然有足足五米长。

根据纸质账单显示,在某个时间段的三天时间里,李女士的账户有200笔转出记录,每笔转出5万元。最多的是第一天,转出记录竟高达81条!

行长看过账单流水后发现了端倪,意味深长地告诉李女士:“你1000万的存款都流向了武汉一家信托公司,你们之间应该有业务上的合作,签订了代扣协议,跟我们银行无关。”

可李女士表示根本不知道这家公司,并认定一定是银行操作有问题,双方争执无果,李女士选择了报警。

广州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出警,跟着李女士来到了事发银行。但行长一口咬定,这1000万是李女士自己转的,还拿出了一份信托协议。

协议显示,李女士与武汉这家信托公司签署了代扣业务,上面还有李女士的签名。

经过警方的调查,他们发现这份协议是伪造的,而这个幕后黑手竟然是银行的一个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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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个经理在发现了李女士的存款后,利用职务之便,盗取了李女士的个人信息,交由武汉那家信托公司。

接着,该公司伪造了一份委托协议,又模仿李女士笔迹签名,合谋骗走了李女士的1000万存款。

并且他从后台关闭了李女士的短信通知,远在国外的李女士当然无法发觉自己的钱早已不翼而飞。

李女士认为,正是因为银行管理存在巨大漏洞,才导致自己个人信息泄露。而且韦某属于银行内部员工,银行脱不开责任,必须赔偿她1000万元及利息。

但经过法院两次审理,最终判定,银行向李女士赔偿450万元及四个月的利息,同时,李女士还能得到韦某被冻结的40万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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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

公民存钱时也有需要承担的风险吗?

案件一经发出网上热议如沸,大家纷纷表示最终判决的钱也太少了,1000万人民币仅仅只还给了李女士一半,难道存钱还需要自负风险吗?

以案释法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确实引发了不小的争议,笔者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梳理一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一审法官支持了银行的说法,认定李女士个人信息泄露,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法官判决李女士败诉,承担8万元的受理费用。

李女士不服,二审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二审法官认为,李女士到银行办卡时,并未开通授权第三方平台对其账户进行扣款的业务。

同时,李女士的账户三天内转账200次,银行应当视其为异常交易,及时提醒或冻结账户。但银行此两点都未能做到,存在过失。

当然,李女士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损失,也不无辜。这才有了上文提到的银行向李女士赔偿450万元及四个月的利息,同时,李女士还能得到韦某被冻结的40万赃款。

但笔者认为,银行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界定了消费者金融信息范围。

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银行不当泄露储户信息还会构成合同违约。

当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同时,如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李女士的钱确实丢的冤枉,法院对于李女士泄露个人需要承担风险的说法笔者并不十分认同。

但这件事也为社会群众提醒,存钱时尽量选择国有银行,且时刻注意自己的隐私保护问题,不要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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