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陵川县进入封山禁火期,全县范围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300米范围内为封山禁火区域,同时在该区域内严禁从事狩猎活动。为更好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作用,陵川县检察院结合办理的部分非法狩猎案对非法狩猎者进行警示,并呼吁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避免违法犯罪。
2024年以来,陵川县检察院办理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8件14人,均依法获判;办理非法狩猎案行刑反向衔接2件4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5件5人,均被行政执法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并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狩猎被判刑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武某分别独自或伙同他人(同案3人另案处理)在陵川县多个乡镇使用犬只、“钢丝套圈”、“猎夹”等工具非法捕获豹猫、狍子、野猪、獾、野鸡等野生动物一百余只,后自己食用或贩卖给他人。经认定:申某某等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所使用工具属于禁用的工具;涉案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三有”野生动物,申某非法捕猎价值四万余元,武某非法捕猎价值两千余元。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非法狩猎、非法购买“野味”均被罚
2023年11月初,李某某在陵川县某村使用猎夹钢丝套圈等工具非法猎捕狗獾和野猪各一只,后贩卖给秦某某食用。经认定其猎捕的狗獾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野猪为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经审查,李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李某某和秦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意见,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1700元,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秦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和罚款2550元的决定。
陵川县检察院将持续加强对非法狩猎轻微犯罪梯次治理的探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案件办理和普法教育相结合,为加强县域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贡献智慧和力量。
来源: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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