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公示了

四起市场监管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

多家商户销售

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请广大市民对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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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涉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缴纳罚没款

新闻多看点

11月1日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不符合这个↓条件,不能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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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实施“两个严格”和“3个强化”5项措施。

“两个严格”,即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公告》显示,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的第1号修改单,以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于11月1日起实施。根据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 自11月1日起,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的充电器或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市场监管总局以以上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自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个强化”,即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11月1日起,对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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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质量报

| 编辑:武晓慧 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 监制:蒋丽民

| 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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