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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至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会议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召开,会议成功缔结《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WIPO China: WIPO Member States Adopt Riyadh Design Law Treaty
图:SAIP|Photo: SAIP
11月11日至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会议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召开,会议成功缔结《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这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胜利,这部条约将使全世界的设计者在国内外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和实惠,标志着在向设计者赋能和促进国际外观设计合作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图:WIPO/Borlant|Photo: WIPO/Borlant
此次外交会议由沙特阿拉伯承办,在利雅得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和驻沙特大使馆共同派员组成中国政府代表团参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任团长。会议期间,代表团成员积极参与会议谈判,对成功缔结条约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有力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外观设计法条约谈判历经近20年最终达成。该条约旨在协调统一各国外观设计申请程序和形式,包括申请文件、代理、申请日的确定、宽限期、修改或者分案、公布、续展、期限救济、权利恢复等相关规定,使设计人能够更便利、更快捷、更经济地在本国和海外市场上保护其设计。
WIPO知识产权条约
WIPO曾表示,其他知识产权(IP)类别中也存在类似的条约,包括专利和商标,2000年《专利法条约》,1994年《商标法条约》和2006年《新加坡商标法条约。因此《外观设计法条约》(Design Law Treaty,DLT)旨在填补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空白。
《利雅得设计法条约》的益处
外观专利在世界五大局的审理方式是有差异的:
在一些国家,外观设计作为“注册外观设计”提交",主要涉及到欧盟和中国(初步审查),登记制度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所涉及的程序因国家而异。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主要是美国、日本和韩国,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通常只有在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彻底审查后才予以批准。
所以在本次缔约所涉及的申请程序和形式方面,必然会存在很多的不同。外观设计者一般必须遵守其申请保护的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所规定的申请程序。由于外观设计权具有地域性,因此仅限于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外观设计者在希望保护其外观设计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必须经过相同的程序。
利雅得条约将有助于提高外观设计保护程序框架的可预测性,降低程序本身的复杂性,使其更加经济实惠。外观设计者在几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提出申请将更加容易。条约的最终目标是简化全球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为全球设计师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经济的保护途径。
《利雅得设计法条约》的规定:
(1)对外观设计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说明或要素的清单规定上限。确立一个封闭的要素清单,有助于为外观设计保护程序建立一个可预测的框架:希望提出申请的外观设计人清楚地知道可能需要哪些说明或要素。
(2)允许申请人选择在申请中展示外观设计的方式(绘图、照片,或在知识产权局允许的情况下,视频)。
(3)在某些条件下,允许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
(4)对授予申请日的要求作出规定。尽量减少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要求至关重要,因为在外观设计领域,推迟申请日会导致权利的最终丧失。
(5)规定在首次公开外观设计后有12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的此种公开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6)允许申请人在获得申请日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公布其外观设计。
(7)规定救济措施并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防止申请人因错过时限而丧失权利。如果没有此种措施,错过时限一般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就外观设计而言,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8)简化请求续展外观设计注册的程序。
(9)推动引入外观设计电子申请系统和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系统。
条约下载网址: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提案链接: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dlt_dc/dlt_dc_3.pdf
WIPO网站链接: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4/article_0017.html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实施细则》提案链接: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dlt_dc/dlt_dc_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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