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原则,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通知》要求,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生态红线管理,未经省级林草部门认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设立和命名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各地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结果为基础,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规划,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执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均以规划为准,相关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开展各类建设活动。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正面或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采矿、采石、挖砂、建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在环保督察、审计、巡视中存在的问题,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快整改销号。
《通知》明确,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挖掘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优质自然资源,积极探索科学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新路径,通过生态旅游、生态体验、经营性服务等方式,有效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在生态、生产、文化等方面的多重功能,努力实现生态价值多元化和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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