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执行标的不明确 行为执行 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北京某金属有限公司与晋中某铁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艺公司)、孙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2.由被告偿还原告预付款30000元;3.由被告承担拆除费、违约金共计2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铁艺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130米楼梯栏杆;2.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一、 被告铁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金属公司预付款30000元;二、被告孙某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金属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已拆除的楼梯栏杆退还被告铁艺公司;四、驳回原告金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铁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自觉履行。金属公司就退还预付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铁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久后铁艺公司就退还栏杆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铁艺公司与金属公司对拆除栏杆的米数、新旧程度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面对这种生效法律文书中执行标的数量、材质、现状等不明确的情况,执行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经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后,仍不能明确。是驳回执行申请还是继续执行?为使生效法律文书不变成一纸空文,两个案件的承办人通过沟通,决定将两个案件放一起执行,对双方当事人做和解工作,并对已拆除的栏杆进行现场查看。
最终,双方各退一步,金属公司同意放弃5000元,由铁艺公司支付其25000元,由铁艺公司将现有的由金属公司保管的拆除的楼梯栏杆拉走,执行完毕。
执行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决不是一纸空文,法院执行工作应始终践行能动司法,秉持“如我在执”工作理念,将更多的“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以司法公信力提升助推群众满意度持续提高,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文字 | 陈 超 编辑 | 李 康
核稿 | 王文静 审核 | 张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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