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审查原则
从辩护律师角度,审查在案证据中的集资金额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一)证据相互印证原则
计算非法集资数额,如果将所有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数额相加,容易出错,且证明力有限。因此,实务中以集资参与人汇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监管平台电子数据为主综合认定。此观点被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3条所吸收。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即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具体到证据审查环节,当在案证据对行为人的非法集资金额存在合理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也就是“就低不就高”。当平台交易数据、合同数据、财务纸质账册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数据出现集资数额不一致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请求司法机关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犯罪数额就低认定。
二、关于集资数额的证据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为犯罪行为人作“数额之辩”时,除了要明确计入或扣除的方法外,更为重要的是核实证据以准确认定数额。
非法集资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涉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涉案公司财务会计凭证等内容的质证。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3条的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下证据:(一)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二)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三)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机支付记录;(四)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定吸收金额。”这里提到的几大类证据基本涵盖了核实金额所需要的书证或电子数据。因此,律师需要从相关资金数额的准确计算以及上述证据的质证出发,以提出控方指控金额不准确或虚高的辩点。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侦查机关都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涉案企业或个人的犯罪数额进行鉴定或专项审计。这就涉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单位及人员的资质问题。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可能因其计入或扣除的口径不同,会导致出现结论不准确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律师针对其认为有问题的数据依据原始审计凭证进行核实。律师可以通过质证的方式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专项审计报告)提出质疑,以达到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效果。例如,出现上述“平台转手中数额的认定”的情形时,律师应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专项审计报告),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是否委托专项分段司法审计。如果未分段进行司法审计,恐难厘清转让交割前后的集资金额。此时,律师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分段司法审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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