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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19日消息,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16日消息,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刘连舸作出逮捕决定。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3月31日消息,刘连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刘连舸,出生于1961年5月,本科就读于吉林财贸学院(现吉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研究生就读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现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加入中国银行前,刘连舸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近20年,在进出口银行工作近11年。1987年,毕业后的刘连舸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历任央行办公厅干部、副处级秘书,央行外事局国际货币基金处助理调研员,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司亚洲开发银行副处长、处长,中国驻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马尼拉)副执行董事,央行驻欧洲代表处(英国伦敦)首席代表,央行国际司副司长,央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正厅局级),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长,央行反洗钱局(保卫局)局长。

2007年,刘连舸调任进出口银行担任副行长,2015年升任为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此外,刘连舸还陆续兼任非洲进出口银行执行董事,中国-意大利曼达林基金监事会主席、(亚洲)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董事长。2018年加入中国银行,刘连舸担任该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同年10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同年12月起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9年7月,刘连舸升任为该行董事长,同时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3年3月19日,中国银行发布的《董事长辞任的公告》指出,该行董事会收到刘连舸的辞呈。刘连舸因工作调整,辞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该辞任自2023年3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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