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储存、使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现曝光新吴区2起危险物品储存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例,希望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案例一:无锡瑞朗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1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瑞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中部普通仓库内存放高效脱模剂15瓶(500ml/瓶,闪点:-60°C)、自喷漆52瓶(400ml/瓶,闪点:-41°C)、502胶水速溶剂30瓶(500ml/瓶,闪点:-41°C),车间东部杂物间内存放502胶水速溶剂22瓶、便携式丁烷气瓶22瓶,仓库内和杂物间均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无锡瑞朗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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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无锡瑞朗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华煌工业热处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华煌工业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外侧(后方)甲醇抽取室门口露天存放两桶甲醇,其中1桶为空桶,另外1桶为满桶(160KG/桶,闪点:11°C),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2.2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和第4.3.1条“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的规定。无锡华煌工业热处理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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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无锡华煌工业热处理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相关国家标准】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4.2.2.2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3.1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风险警示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不同储存场所也需要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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