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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黄文忠,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三高路158号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事实与理由

首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投诉人至今未收到福州市仓山海狸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海狸家三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海狸家零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海狸家仓万口腔诊所有限公等4家公司以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举报处理结果。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接着,投诉人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公示栏均未查询到上述企业的立案处理结果。

再者,被投诉人于24年7月16日作于《关于举报信的回复》,告知“我局已对福州市仓山海狸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海狸家三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海狸家零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海狸家仓万口腔诊所有限公等4家公司以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案调查”。

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024)020号,告知“我局已对福州市仓山海狸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海狸家三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海狸家零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海狸家仓万口腔诊所有限公等4家公司以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案调查,现均已通过简易程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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