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其中,对幼师资格和待遇做了明确规定。
幼儿园是孩子人生的新起点,幼儿园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和专业素养直接影响下一代能否健康成长。截至2023年,全国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总数已达到334万人;专科以上园长及专任教师占比达93.1%,比2013年提高23.7个百分点。尽管数量有所增加,学历结构进一步优化,但幼师队伍仍面临教师学历偏低、培训体系不完善、职业晋升和发展路径较为有限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幼师队伍的稳定性和教育质量,也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前教育法从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激发幼师队伍活力,培养师德崇高、热爱岗位、技艺精湛的高素质幼师队伍,提供法律依据。
一方面,明确幼师入职资格和禁入情形。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园长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同时,禁止聘任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的教职工,如有以上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另一方面,强调保障教职工应有的待遇。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幼师的权益,强调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这些规定回应了幼师群体的切实需求,也为建设高质量幼师队伍指明了方向。
当前,学前教育仍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法的制定通过,显示出政府破解突出问题的决心。良法还需善治,接下来需加强普法宣传、出台配套政策,把学前教育法落实好,使其在保障儿童和教职工权益,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孙庆坤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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