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珙县法院珙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父亲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彩礼88000元。被告方则辩称,虽然李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且已共同居住一年以上,不应返还彩礼。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农历三月,李某(化名)和张某(化名)经家人介绍认识。2023年3月,双方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在举办结婚仪式前李某给付了张某父亲88000元的彩礼。后张某和李某在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2023年9月,李某和张某发生矛盾,张某回娘家居住,表示要与李某分手。
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以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已同居生活一年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之情形,彩礼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关于返还金额的问题,双方均认可彩礼金额为88000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嫁妆、财产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酌定由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50000元。
法条连接
2024 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完善了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明确: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彩礼应当予以返还;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3.双方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4.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
法官说法
彩礼是婚约方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金钱或财物。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因美好的感情决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而非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双方在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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