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蔡某滥用职权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原判。
案发前, 蔡某系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2018年12月,苏某、易某准备在石门县新铺镇开办塑框厂,便向石门县新铺镇国土资源所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同年12月底,经国土、环保、林业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国土部门明确给出“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另行选址”的意见后,时任石门县国土局(现更名为石门县自然资源局)新铺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蔡某,主动提议篡改现场踏勘意见表,且在造假的申报资料上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按程序办理”的意见,致使苏某、易某等人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土地上违法新建塑框加工厂,该建设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了农用地种植条件,造成经济损失达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帮助他人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3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时刻牢记职责使命,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珍惜岗位、依法用权、秉公履职,坚决不触红线、不越底线、不碰高压线。切忌心存侥幸,一旦有越权或不当行使职权行为,则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让“手中权”翻了“人生船”。同时,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滥用权力,有针对性地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艾尚石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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