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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案

案情简介

余女士的房屋是通过继承所得。因房屋涉及征收,2017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确定了评估机构,同年9月,作出了征收决定,并公示了该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2017年6月,评估机构对余女士的房屋作出了分户评估报告,之后余女士申请复核评估,因对复核答复书不服,其又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因邮寄地址无法妥投,申请材料被退回。2018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对余女士作出了某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为余女士的部分房产,另一部分因已实际拆除,故余女士土地使用范围内所建的其他房屋属于他人所有。

【办案经过】

一审后,余女士对一审法院关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式不认可,其遂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空地不予补偿、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又因余女士持有房屋的房产证,且在其继承其父母的房产时,已办理了公证手续。即使在证载房屋的土地面积,有他人居住的情况存在,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产权只是房产证中的一部分,故其直接作出某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是错误的。

【办案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房屋基础权利的民事争议问题,牵涉面较大。对于这类较为复杂的房屋基础权利确定问题,在面临征收时会遭遇一些特别的困难,仅凭被征收人自己的知识储备可能难以招架。一般来说,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最大限度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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