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销售公司产品因未追回公司货款,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如限期未追回货款,同意公司停发工资用于还款”。此后,因货款未能追回,公司据此扣发员工工资20余万元。然而,员工在被扣发1年多的工资后,最终决定状告公司,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对此,你认为公司根据员工承诺扣发工资合理吗?员工的补发工资诉求该得到支持吗?
来龙去脉
2008年,高某入职某公司,至2012年3月期间负责教辅书发放、收取书款,且其经手的业务书款共欠1107845.92元。2022年1月15日,高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前述欠款中的814118.91元,高某承诺两月内要回,如果要不回,同意停发工资用于还款,直至全部还清欠款为止。后因高某未能交回书款,公司从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扣发高某工资等共209938元。
2023年12月1日,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补发其工资209938元,并为此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点睛
庭审中,公司辩称,高某向自己出具的承诺书,系民事权利处分行为,系其自愿以工资与欠款相抵消,真实有效,故公司不应补发其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对价,因此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就有依法获得工资的权利。本案中,高某负责教辅书发放、收取书款,此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收取书款的权利属于公司,支付书款的义务则属于他人。公司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当承担经营风险,由业务员承诺不能清收回书款即扣工资,无疑改变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人。公司免除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将业务经营风险转移给作为业务员的高某,加重了其的责任,违背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自然属于无效。因此,在公司未能证明经高某的书款尚未要回或尚未入账的后果是由于高某个人原因造成情形下,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经营风险,最终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向高某一次性补发工资209938元。
笔者悟言
关于扣发工资的承诺,即使系由劳动者自愿、主动出具,但如其内容不能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蓄意将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转嫁给劳动者,则必然会因违反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而无效。因此,承诺并不会因自愿而当然有效,也不会成为公司当然的免责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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