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没有王法?父亲出轨,私生女得了80%的财产,我这个婚生女才得20%”近日,广东惠州富商朱某跟原配的女儿小蕙面对法院的判决,愤怒地提起上诉,然而却有人告诉她:知足吧,你父亲本来决定所有财产全部留给情人和私生女,不打算给你一分钱,是法官酌情考虑,才给你分了20%。
广东惠州的朱小蕙,出生于一个富裕家庭,父亲朱某颇有经商头脑,在广东经商打拼多年,已经事业有成,成为了一名成功的富豪,妻子善良贤惠,小蕙本来是含着金汤勺出生的公主,衣食无忧,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然而,小蕙平稳幸福的生活很快就被打乱了,俗话说:保暖思淫欲,富裕起来的朱某有钱了,就想着在外面找一个年轻漂亮、温柔懂事的情人,很快,他就相中了年轻貌美的黄某,而且两个人还有了一个孩子,黄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女儿,就是朱小博。
有了新欢和私生女的朱某,喜新厌旧,很快就将重心转移到了这对新的母女俩身上,对她们掏心掏肺,不仅在情感上关心爱护她们,并且把赚到的钱财也花在她们身上,而对于原配妻子和女儿,他逐渐冷淡。
面对丈夫的变化,原配妻子伤心愤怒,可是又毫无办法,想起以前夫妻恩爱的场景、想起曾经幸福的一家三口,她终日以泪洗面,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妻子因此大受打击,以致精神崩溃失常。
屋漏偏逢连夜雨,精神失常的原配妻子,因为生病还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对此,丈夫朱某对她是更加的嫌弃,对她不仅不照顾,还有虐待倾向,没办法,已经长大成人的女儿小蕙只好把母亲接到身边照顾。
后来,丈夫觉得过意不去,就把妻子接过来,给她租了一个房子,请了一个保姆照顾她,而他自己跟情人和私生女住在宽敞明亮的豪华大别墅里过着幸福快乐的生活。小蕙对父亲很是失望,也对黄某和小博心生敌意。是她们,破坏了自己本该幸福的生活,夺走了自己的父亲。
没多久,饱受精神摧残和疾病困扰的原配妻子去世了,朱某就继承了妻子的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后来没多久,朱某也去世了,在去世之前,弥留之际,他最先想到的就是情人黄某和私生女小博。
因为情感偏向情人和私生女,为此,他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全部留给情人黄某和女儿小博。也就是说,不打算给跟原配生的女儿小蕙留一分钱。
这可把小蕙气坏了,她觉得父亲立遗嘱将遗产交非婚生子女继承。这是对婚姻法的最大侮辱,有违公序良俗,容易助长不正之风。这种有失偏颇,侮辱婚姻法的的遗嘱应视为无效。
大家都知道,即便富商朱某不立遗嘱,现在的法律也是非婚子女跟婚生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定,私生女小博继承朱某总遗产的80%,婚生女小蕙只继承20%,即继承761万余元。
小蕙当然不服,她觉得应该反过来才对,自己应该继承80%,小博只能继承20%,自己是堂堂正正的婚生女,而且母亲先于父亲去世,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
她本来想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然而还没等她上诉,那对母女俩就把她先给告了,理由是:朱某立了遗嘱,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所有遗产留给她们母女俩,没有小蕙的份,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财产应该由她们母女俩继承,小蕙不应该有20%
这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最后法院认定,朱某遗嘱部分有效,就是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情人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这样的判决,很多人觉得不公正,觉得有失偏颇,有违公序良俗,但是法律就是这样,遗嘱大于法定继承,哪怕遗赠给外人,也大于法定继承,这是继承法赖以存在的理由!
有人也许不理解:非婚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如果是欠债的情况下,非婚子有义务偿还不?有义务赡养不?如果没有义务,那婚生子是不是太憋屈了!若这样判,责权利要对等,非婚子女也要担责,欠债要换,也要赡养老人的。
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一样,如果不继承财产都不需要还债,继承则都需要还。
有错的是大人,孩子是无辜的,因此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一条并不是新民法典出台才有的规定!而是早期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典里面早就有的一条老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但是朱某在婚内出轨,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该案中,朱某在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黄某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因此,朱某将遗产赠与情人黄某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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