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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最近,央视《天网》节目报道了一起 现实版“消失的她”案件。

2021年5月5日,在大连开往烟台的轮船上,男子李某带着大他几岁的新婚妻子李某环从上海回辽宁老家落户。

李某带李某环到轮船的监控死角后不久,李某环坠船身亡。

处警民警在看完监控后起了疑心:整艘船有200多个摄像头,李某偏偏带妻子去了一个监控死角,而且监控中显示李某环有空中翻转的动作,说明坠海可能有外力作用。

在办理李某环后事期间,民警发现女方亲属竟然不知道二人结婚的事情。而且,李某44岁,是211名校毕业的高材生,此前一直未婚,在上海有自己的餐馆。李某环46岁已经有两段婚姻,带着两个孩子,在李某的餐馆做服务员。没人会相信他们能走在一起。而且两人结婚后,出入形同陌路,有名无实。

随后,民警决定进行尸检。经法医确定,死者生前有被拳头打击和捂闷的痕迹。

因此,她是被推下海的。

此外,民警还发现,李某不仅在婚后交往着一名19岁的在校情人,还在妻子刚死后不久,就在酒店招嫖。

经过警方综合调查发现,李某系为骗取巨额保险金,若李某环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身亡,受益人李某最高可获1200余万赔偿金。

警方还表示李某债务缠身,总计负债上百万,案发前透支多张自己和妻子名下银行卡。

2022年7月,大连中院在李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2023年12月辽宁高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推妻坠海,杀妻骗保”案一时引起了全网的轰动。

网上别人针对此案的诸如“恐婚”、“恐男”等意见我就不提了,毕竟这只是一起孤立、偶发的刑事案件。

作为一个严肃的法治评论栏目,我从法律层面聊一下这起案件。

由于并没有见到案件完整的判决书,所以全部的讨论围绕的基础,是央视《天网》节目中出现的报道。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

根据央视《天网》节目中报道的信息,认定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没有问题,认定李某犯保险诈骗罪成立存疑。

我们先来缕一缕这期节目中出现的案件情节。

根据时间顺序,分别为:

1、李某和李某环结婚。

2、李某为新婚妻子李某环购买了保额为12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3、李某为制造保险事故,在轮船上故意杀害李某环。

4、李某在李某环死后,急于向警方索要“死亡证明”。

5、民警调查后发现种种疑点。

6、刑事立案并抓捕李某,但李某零口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7、法院认定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犯保险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里是不是似乎缺了一环?

缺了4、5之间的一环。

李某急于索要李某环“死亡证明”的目的,就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

而民警由于发现李某环的死亡才能在疑点,所以自始至终与李某周旋,没有为其开具“死亡证明”。

也就是说,李某没有拿到“死亡证明”,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

我把这期26分钟的法治节目反复看了几遍,并没有发现有提到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的情节。

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甚至有可能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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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刑法》中和保险诈骗罪有关的法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具体结合本案,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两项罪名并数罪并罚,显然是依据的本法条的第五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注意这一句,“骗取保险金的”,才构成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那么,假如像节目中所说的,李某环的“死亡证明”都没有出具给李某,李某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的话,那怎么算得上是“骗取保险金”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节目中出现的李某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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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一句。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书引用了:“第二十三条”。

这条是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故意杀人案显然是既遂,引用第二十三条认定未遂的,肯定是保险诈骗罪。

也就是说,两级法院都认定了李某在保险诈骗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那这里的“着手实行犯罪”,具体是指李某的什么行为?

我认为,如果李某只有购买巨额保险、杀妻的行为,而由于没有取得“死亡证明”,导致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行为的话,不能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保险诈骗犯罪。

换句话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是判断开始着手保险诈骗犯罪的标志性流程。

如果连申请理赔这一流程都没有发生的话,无论是自己主动放弃理赔,还是被警方发现导致拿不到“死亡证明”等材料而无法申请理赔,都不能认为开始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买保险、杀人,都不是保险诈骗犯罪的“着手实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才是。因此,节目里很有可能缺失了认定李某“着手实行保险诈骗犯罪”的其他行为的描述,这也是该法治节目的白璧微瑕之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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