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一老人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但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的名字。让人没想到的是,老人去世后,因老人把50平米的房子留给女儿,儿子竟拒绝将老人落葬,并以此要挟姐妹三人放弃房子的继承权!

陈阿姨和老伴年轻的时候,一直想要个儿子,在那个年代的人看来,女儿迟早要嫁出去,是别人家的,只有儿子才能给自己养老送终。结果陈阿姨连生三个孩子都是女儿,直到第四个孩子,陈阿姨和老伴方才如愿所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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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姨对儿子十分疼爱,把最好的东西都给儿子,对其视如珍宝!陈阿姨年龄大了后,为减轻儿子的负担,他们用自己的钱,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某的名字。陈阿姨的老伴在几年前,先陈阿姨一步而去,办理完老伴的后事后,陈阿姨将墓穴证书交由王某保管。在陈阿姨看来,自己死后办理葬礼、落葬等事宜,都由儿子办理。让陈阿姨没有想到的是,她将房产留给女儿们一事,引起了儿子王某的不满!陈阿姨过世之后,王某更是大闹葬礼现场,还要求三个姐姐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个姐姐不同意,不曾想,王某竟拒绝将陈阿姨落葬,而且他向墓园表示,他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导致陈阿姨一直没能入土为安,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无奈之下,三姐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母亲的落葬手续。据了解,陈阿姨分给三个女儿的房子,是一套老房子,仅50平米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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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大家都在猜测,陈阿姨为什么不把房子留给儿子。

有人说,陈阿姨给王某留了其他遗产,可王某太贪心了,什么都想要,连房子也不肯放过。

也有人说,要是一个孝顺的儿子,老太太忍心这么做吗?不伤透老太太的心,老太太会这样抉择吗?

有网友提出,陈阿姨不把遗产分配给王某,王某是不是可以不履行作为子女的义务?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条件而改变。换而言之,不管陈阿姨是否把房子留给王某,王某都不能拒不落葬,不让陈阿姨入土为安。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陈阿姨对老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配,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是她对自己财物的处分,王某无权干涉陈阿姨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其大闹葬礼现场,要求三个姐姐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于法无据!

最后,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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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子女必须安葬父母,但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妥善安葬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是一种民间习俗,也是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

王某为人子女,应该履行让陈阿姨入土为安的义务。可他却借保管墓穴证书,陈阿姨将其填写为墓穴认购人的机会,拒不配合,阻挠陈阿姨落葬,违背人伦!这样的行为,法院不可能支持!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