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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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六讲”成功举办,坚持“学术性、小众化、不跟风”的论坛品格,坚守“想听讲座,到人大来”是本论坛一贯所追求的基调。本次的主讲题目是“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陈璇教授李立众副教授蔡桂生副教授彭雅丽老师担任与谈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主任出席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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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公共教学楼三号楼3201室座无虚席。付立庆教授隆重介绍道,周光权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的刑法学家,他在顶尖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著作颇丰,不仅对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学派之争等问题的贡献突出,更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学术活动组织等方面具有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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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主讲人讲授

周光权教授表示,刑法理论妥当性要与时代难题的解决紧密相连,要构建永远正确的刑法通说非常困难,应当在构建通说与寻求妥当性理论之间取得平衡。在进入正题前,周光权教授简要陈述了三句开场白:第一,学习刑法学必须认可一些最基本的原则,比如由宪法派生而来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每个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与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在解决过程中,对国外理论与实务经验的借鉴自然必不可少,但也要思考借鉴域外经验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关系。第三,刑法学不能脱离生活,刑法学者的思考要贴近民众直觉。同时,不要期望打造出尽善尽美、无所不包的刑法通说,而应以问题为导向,向上抽象出妥当的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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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

比纯粹体系的建构更重要

周光权教授表示,刑法学同时承担着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的双重使命,一个成为通说的体系极有可能成为僵化的体系。一方面,体系性思考对刑法学研究而言具有必要性。周光权教授认为,构建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诸多努力值得肯定,并通过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学派之争、犯罪论中共犯论问题、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关系等议题,论证了刑法学问题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另一方面,体系性思考又存在局限性。周光权教授指出,不仅不存在一路通吃的犯罪论体系,民刑关系、量刑与犯罪论的关系、共同犯罪人的退赔义务等大大小小的问题,都尚未达成共识并得到妥善解决。可以说,刑法的体系性思考只能提供最小的共识。

02

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

离不开价值判断

周光权教授围绕因果关系的认定举出若干实务案例,生动说明法律人对刑法的判断绝非纯粹的事实探讨,而是往往要做出价值判断。比如,“日本后备箱拘禁案”中肯定犯罪人构成结果加重犯的观点,便没有局限在对最终死亡结果的“眼见为实”之上。再如,客观归责论中的归责部分基本属于价值判断,因此,认定正当防卫不能因被害人死亡而难以决断,关键要回到死亡结果的归属,这一思路亦是倡导在事实因果关系外开展规范判断。又如,在具体案件中对“死者的占有”与“路权”的判断,无一不存在着价值判断的色彩。

03

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

必须考虑公众认同感

周光权教授强调,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要与国民认同感相接近。第一,对犯罪人自首、立功的认定结论,既要能获得民众的理解与认同,又要满足自首、立功的规范目的。第二,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较重,既是因为较高的报应需要,也是出于一般预防的考虑。第三,犯罪中止尤其是对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蕴含着复杂的刑事政策考量,但本质上还是公众接受度的问题。第四,对共同犯罪人退赔的处理,周光权教授认为,如果只进行民法的体系性思考,处理结果可能令人难以接受,应展开问题性思考,意识到不同于民法上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刑法重视特殊预防与犯罪人复归,以部分连带的方式处理类似案件是较为妥当的方案。

04

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

与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

时代不同,国情各异,刑法理论有时应尊重司法选择,尽可能回应时代诉求与民众呼声,以期妥当解决各项具体问题。比如,未遂犯与不能犯之间的界线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动态调整两者的范围。再如,我国是否有必要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值得研究。又如,对于是否要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否要增设行刑时效、财产犯罪的界限何在、保护法益的内涵等本土问题,都应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思考。

05

结语

第一,刑法理论要追求体系性,肩负好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双重使命。第二,刑法理论要实现具体妥当性,必须对我国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抱有浓厚兴趣,做到以问题为导向,保持对刑法理论的反思。第三,必须认识到,刑法学中很多观点都只是暂时的,因此,必须接受来自其他理论的质疑。一成不变、永远正确、没有争议的通说或许并不存在,刻意追求通说反而可能造成刑法理论的形式化,丧失具体妥当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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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冯军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表达了浓厚的兴趣,对主讲人关注实务的眼光表示高度赞赏。不过,冯军教授表示,不能在刑法体系之外追求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换言之,绝不能出现“个别问题是妥当的,而刑法体系是支离破碎”的局面,这将导致刑法学丧失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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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李立众副教授。李立众副教授表示,“认同刑法学”是“光权刑法学”最为重要的标签,是其理论的根基之所在。当下,刑法学的体系性思考已基本完成。这是开始问题的思考、追求刑法理论具体妥当性的大背景。李立众副教授近年来推崇“中道刑法观”,主张任何刑法理论都只是暂时的、当下的,理论、观点的变化要与社会生活、国民观念的改变相一致。这与周光权教授所主张的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的基本思想(没有一种刑法理论可以包打天下)是一致的。最后,李立众副教授提出,刑法教义学追求具有权威性的通说,应当如何调和刑法教义学的追求与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没有必要总是捍卫通说)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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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陈璇教授。陈璇教授表示,刑法理论的具体妥当性,本身是涉及刑法学方法论的宏观问题,但周光权教授在讲座中对实务案件信手拈来,令人震撼。此外,陈璇教授关注到,周光权教授曾经强调刑法知识应当具备可感性、可视性、可接受性,但本次讲座又展现出对价值判断的重视。既然如此,应当如何看待刑法理论的可感知性与规范性思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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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蔡桂生副教授。蔡桂生副教授表示,要重视规范论在应对棘手问题时的表现力,并作出简要阐述:第一,对于中止的自动性,不同于周光权教授将李斯特的“金桥理论”作为依据,蔡桂生副教授认为完全可以用法规范的效力并未落空加以解释。第二,路权问题也能与规范论相联系,即考虑行为人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而不避免,是否会动摇规范效力。第三,对于死者的占有,蔡桂生副教授指出,强调被害人的心素使规范效力受制于被害人的状态,采用规范的概念可不至于使定性出现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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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彭雅丽老师。彭雅丽老师表示,当下英美刑法与欧陆刑法在对具体问题与理论体系的思考上,上演着“双向奔赴”。彭雅丽老师赞同“刑法没有颠扑不破的真理”的看法,并指出在相关观点上,周光权教授与英美刑法的领军人物达夫不谋而合。彭雅丽老师提问,是否应当承认刑法存在“机构利益”等复杂多元的目的?对于具体个案,应当如何确定刑法目的之间的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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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周光权教授就上述提问进行综合回应。第一,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的关系。体系性思考固然非常重要,但往往存在一定边界。我们应当思考,在体系搭建完成后将遇到何种具体问题,并就此展开具体妥当的分析。第二,刑法知识的可感知性与具体妥当性是否矛盾。可感知性实质蕴含着对公众认同与司法公正的考虑,两者总体上并不矛盾,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免有冲突。第三,面对个案中的诸多冲突,不妨预判何种裁判方案更能被民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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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提问环节

在提问环节,来自京内外的听众就“是否要增强刑法理论体系的韧性”“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四要件理论是否不利于保障人权”“犯罪论体系的最低共识何在”等问题向周光权教授求教,周老师也都进行了认真的回答。

提问环节结束后,不少热情的听众排队和周光权教授签名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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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最后,付立庆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讲座的意义,由衷感激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对学术传承的大力支持,并对主讲人、与谈人和远道而来的各位听众表示感谢。经过三小时刑法学思想的热切交流,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六讲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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