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月)现在公交车已经成为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之一,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难免会遇到紧急刹车的情况,一不小心就会摔倒受伤。近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早上,林某某乘坐一辆公交车准备到自己的肉店工作,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突然急刹车,导致林某某摔倒,造成胸部挫伤,住院治疗22天。出院后甲客运公司让林某某到承保的乙保险公司索要理赔,但乙保险公司认为林某某住院时间过长,主张的相关费用过高,应以合理期限计算。双方就赔偿没有达成协议,于是林某某将两公司一起起诉至本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判分析,在仔细核对相关证据后,承办法官根据医嘱、鉴定机构提供的林某某适宜的误工天数以及吉林省2022年度批发和零售业职工日平均工资等,综合考虑案情,酌定了乙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让此案件得以公正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官寄语:
本案的案件事实较为清晰。林某某与甲客运公司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该辆公交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应由乙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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