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更新调整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根据房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公有住房(简称公房)和私有住房(简称私房)在城市更新中的处理方式各异,这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的应用。
对于公有住房,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房,其调整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是由实施主体与公房承租人签订的。这里的公房承租人指的是那些持有租用公房凭证或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这意味着,如果涉及公房的城市更新,那么需要与这些承租人协商并签订合同,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而针对私有住房,也就是私房,情况略有不同。私房的调整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则是由实施主体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这里的产权人通常是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确定的。这表明,当私房产权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时,他们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上述解释,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城市更新的过程中都强调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坚持,也展示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居民利益的重视。因此,了解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原则,对于参与城市更新的所有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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