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认缴制”为“实缴制”,堪称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动。尽管还有“5+3”的宽限期,让很多公司管理者误以为实缴并不着急,可以等到期限再出资,但这其实是无视了“实缴制”背后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变动。可以说,在新《公司法》以后,股东没实缴,就没有个人财产安全可言!
这就是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规则。
以前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员工讨要工资不得,申请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一旦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公司财产早已转移、公账已掏空等),案件就到此结束;员工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空手而归。
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特别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也就是说,根据这条法律,对未实缴的股东来说,一旦公司资不抵债,法院就会开出如下两个判决:
①员工/债权人将把未实缴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范围内以个人财产对自己赔偿;
②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立即完成实缴。
可以发现,已实缴的股东可以高枕无忧,免受公司债权波及;而未实缴的股东,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仍然需要为公司承担债务。
对未实缴的股东来说,一旦被判“加速到期”,情况将非常不利:
1.需要为公司承担债务,个人信用及财产岌岌可危。
无论公司的债务是拖欠员工的工资,或是下游公司的欠款,都需要用股东的个人财产来偿还,相当于无限责任制,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再安全。一旦资金周转失灵,股东就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不但个人消费行为受限,甚至波及家人、子女的正常生活。
2.真金白银在较短时间内实缴,压力大、收益小。
如果在公司状况较好、未涉诉时就及早规划实缴,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任一种出资形式,选择空间大。以知识产权实缴为例,其成本较低,还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助公司股东实现以小博大,为公司带来专利技术,无论对公司或者股东个人都具备较高的性价比,因而成为主流选择。
一旦被判“加速到期”,股东就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用真金白银去实缴,不但压力大,而且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较差,很可能已经濒临破产,那么此时用货币实缴,基本全部用于为公司还债,难以见到投资收益。
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带来的变动,绝不应只看到“5年实缴”及宽限期,更应该看到其在保护债权、加强股东责任等一系列的变化。在情况允许时,股东应该尽早完成实缴,否则等待股东的将不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的连带。
美家企服建议公司的股东们尽快完成实缴义务,如果是现金出资压力大,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评估作价后完成实缴。特别是知识产权实缴是股东最有性价比的实缴方式,但是知识产权实缴需要经过正规的评估实缴公司将股东名下的专利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定要求,四流一致的完成公司入资实缴,股东就可以规避公司的经营风险,避免承担公司经营不善时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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