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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管理”作为全新的检察管理模式,凸显检察管理的目的,符合现代管理规律,具有严密的系统性。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道紧迫而又现实的课题——

深刻把握贯穿“三个管理”的

认识论和方法论

◆“三个管理”的提出,回答了如何认知检察管理、需要什么样的检察管理、如何实现科学的检察管理等基本问题,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基层期待,是具有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理念和工作方法,是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又一重要成果。

◆“三个管理”作为全新的检察管理模式,既是管理要求,又是管理方法。方法作为认识工具和实现目标的途径是分层次的。“三个管理”内含哲学、一般与具体三个层次的方法。

科学管理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要求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道紧迫而又现实的课题,需要从认识论和方法论角度着手,完整准确理解,加强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以管理的科学化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认识“三个管理”的科学性

“三个管理”的提出,回答了如何认知检察管理、需要什么样的检察管理、如何实现科学的检察管理等基本问题,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基层期待,是具有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理念和工作方法,是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又一重要成果。

“三个管理”凸显检察管理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检察工作,包括检察管理工作,也应当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三个管理”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到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履职办案的本职本源、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来,落实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根本目标上来。

“三个管理”符合现代管理规律。检察管理在遵循司法工作规律、检察工作规律的同时,亦应遵循管理规律。“三个管理”中内含的合理控制管理成本,优化检力资源配置,追求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等要求,与现代管理所倡导的实现最优的成本与收益组合的效益原则相契合。“三个管理”主张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实现路径,体现了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与现代管理所倡导的根据所处内外情境决定管理方法和内容的权变原则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三个管理”强调管案与管人的结合,与现代管理所倡导的以人为中心,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本原则并无二致。

“三个管理”具有严密的系统性。“三个管理”具有交叉融合的特点,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交叉主要体现在三者不是单向的上下属概念关系,也不是同一层次不同概念的平行关系,而是各有侧重的交叉关系。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检察业务管理应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基本形式是办案,这意味着检察业务管理必须把案件管理作为重中之重。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件管理必须聚焦质量。同时,业务管理不只是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也包括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实施等情况的评估管理;案件管理除了质量管理外,还包括流程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质量管理是全方位的,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仅仅是对案件质量的管理。融合既表现为“三个管理”的交叉重叠,又表现为三者之间的相互衔接转化。业务管理中经数据统计分析发现的宏观业务质效问题和倾向,需要在案件管理中排查、核实,在案件管理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需要在质量管理中逐一认定和纠正,并确定是否追究司法责任。同时,质量管理的有力推进、司法责任的有效落实,也倒逼检察人员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类案办理、宏观业务质效持续向好,从而形成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统一整体。

全面理解“三个管理”的方法论意义

“三个管理”作为全新的检察管理模式,既是管理要求,又是管理方法。方法作为认识工具和实现目标的途径是分层次的。“三个管理”内含哲学、一般与具体三个层次的方法。

系统把握抓好“三个管理”的哲学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断紧紧抓住了检察管理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强调“三个管理”应围绕核心、抓住主线、用好抓手,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既指明了检察管理的目标方向,又指出了实现目标的路径方法,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

系统把握抓好“三个管理”的一般方法。“三个管理”面对的任务要求是多方面的,有机联系又各有所重。业务管理侧重于宏观业务质效分析研判,聚焦整体业务态势、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在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案件管理侧重于对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做实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确保司法责任制动态落实到办案的人和所办的案;质量管理侧重于通过抓好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办案环节,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确保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符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

系统把握抓好“三个管理”的具体方法。针对检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三个管理”提出不同的管理方法,形成完备的管理方法体系。具体包括数据统计分析、流程监控、审核把关、案件请示报告与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内部通报、反向审视、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等。业务管理中,充分运用统计系统、“三个结构比”等宏观管理工具,采取案管部门全面分析、业务部门专门分析的检察一体履职,增强业务质效分析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案件管理中,一方面,通过合理设置办案组织,优化文书审核权限配置,运用流程监控等辅助系统,加强覆盖办案全流程的程序管理,防止超期办案等程序不规范情形发生;另一方面,通过落实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机制,规范开展疑难复杂案件请示报告与指导,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等,建立覆盖普通案件、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的分层分类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办案质效。质量管理中,建立案件归档前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核查,重要案件和低质效案件逐案评查、其他案件常规抽查,以及与党委政法委、人大组织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相衔接的内外一体机制,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内部通报、反向审视、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等配套措施,真正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着力构建“三个管理”大格局

“三个管理”源自对检察管理的科学认识,意味着检察管理工作思路的根本转变:一是从过于强调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向各级检察机关、各部门共同管理转变;二是从过于依赖指标和考核的简单数据管理向一体抓实业务、案件、质量管理转变;三是从管案与管人相互割裂向一体加强对“案”和对“人”的管理转变。应从管理主体、范围、内容全面性的维度,推动认识与实践相统一,建立“大管理”格局。

深刻认识“三个管理”主体的全面性,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三个管理”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共同落实,四级检察机关和各部门都应找准其中的责任。从纵向一体看,四级检察机关在“三个管理”中都有责任,但侧重点不同。最高检和省级院侧重于业务的宏观管理,以及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地市级院和县区基层院侧重于业务的微观管理,以及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求的贯彻落实。下级院是落实“三个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院对下级院抓实“三个管理”负有指导、监督责任。从横向一体看,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承担院内“三个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强化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和条线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案管部门承担业务宏观管理、流程管理以及组织案件质量评查等管理职责,检务督察部门承担抓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职责。各部门都应找准在“三个管理”中的职能定位、明确管理重点,从而建立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管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检察管理责任落实机制。

深刻认识“三个管理”范围的全面性,构建综合管理、全面管理的检察业务管理运行体系。数据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伴生事物,是客观存在的。质量管理不仅包括案件质量,也包括数据质量。“三个管理”不是不要数据,更不是不要数据管理,而是要通过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推动从过于重视数据评价向业务质效分析转变。应将业务数据质量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引导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及时、准确填录案卡信息,促进提升数据质量。应加大案卡文书智能回填等智能化手段研发力度,运用信息化方式开展数据质量检查,通过全面深入分析研判数据,为加强对业务、案件、质量的综合管理、全面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推进检察管理高质效发展。

深刻认识“三个管理”内容的全面性,构建“管案”与“管人”有效衔接的检察业务管理保障体系。检察业务管理的重心是管好案,管好案的基础则是管好办案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三个管理”的内容既包括案,也包括人,是管好案与管好人的有机统一。应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情况与检察官入额、逐级遴选、退额以及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结合起来,鼓励引导检察人员将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应完善反向约束机制,推动检察人员考核与惩戒有机衔接,规范司法责任的认定、追究,做到精准问责、规范惩戒。统筹做好与机关纪委、检察侦查以及纪委监委衔接工作,促进司法责任与纪法责任有机贯通,以过硬的检察队伍建设,促推检察管理转型,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彭胜坤)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