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一场精心策划的缉毒行动中,成功抓获了一名在网络上颇具知名度的贩毒嫌疑人江某,并当场揪出两名吸毒人员。
江某凭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一系列吸睛内容,成为万载的网络红人,短视频平台粉丝有1.5万人。然而,在虚拟世界的光环背后,他却暗中从事着毒品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
(江某的短视频平台)
禁毒大队民警经过长时间的侦查,锁定了江某的行踪轨迹和犯罪证据,11月25日,民警在万载某宾馆将江某抓获,同时在该房间内发现了两名疑似吸毒人员唐某、黄某。经现场对三人进行吸毒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均呈阳性。
江某如实代今年1月至7月,他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供吸毒人员吸食,唐某、黄某也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江某被刑拘)
目前
江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唐某和黄某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卖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科普小贴士
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和短时手术麻醉。
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也可能引起即刻广泛皮肤发红或荨麻疹等过敏反应。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生活懒散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也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长期并大剂量使用易导致死亡。
江西禁毒提醒您
贩卖依托咪酯就是贩毒!
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
来源:宜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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