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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1月29日电 金花股份29日晚公告,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43号),陕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金花股份在下列违规情形:

(一)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8月申购华银稳健成长4号私募基金2000万元、基成盈赢宝私募基金1000万元,将其计入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核算。

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五条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三季度及时将前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23半年报少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9.31万元,利润总额多计209.31万元,2023年三季报少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54.20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054.20万元。

前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通过预付第三方款项的形式,相关资金转出后流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第三方随后将预付款退回公司,实质构成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金额累计5200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不规范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转至金花药厂用于日常经营。

经查,金花药厂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户后,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3000万元,才足额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间接用于股票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董事会秘书孙明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局决定对金花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责任人邢雅江、韩卓军、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金花股份主营业务是药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现有产品包括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合剂、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外用溶液剂等一百多个品种。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4.19亿元,同比增长4.00%;归母净利润3077.02万元,同比增长807.59%。

二级市场上,金花股份29日收报7.45元,跌幅4.36%。(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