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一男子因心情不好,在餐厅大量喝酒,男子买单离开后,在餐厅门口倒头便睡。餐厅老板怕男子冻坏,出于好意,将男子扶进餐厅并给为其披上外套。可谁曾想,男子出事后家属将餐厅老板及老板的房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来源:时间视频、北京通州法院)
事发当天,是寒冷冬天的一个深夜。天空还下起了小雨。年轻的陈先生因工作不顺心、感情受到挫折,独自一人到出租屋附近一家餐厅吃宵夜、喝酒。
到了餐厅后,陈先生先是点几样下酒菜,后又前后点了三瓶42度的白酒,这种白酒每瓶就250毫升。
陈先生将这750毫升的白酒喝完后,就叫老板买单。之后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陈先生,就踉踉跄跄的走出餐厅门外。可平时酒量不错的陈先生,因酒喝得急,加上是喝闷酒,很快就因醉酒无力走回家休息。
在地上坐了一会后,陈先生便在餐厅门口处,倒地睡觉。餐厅老板李先生发现后,第一时间上前询问陈先生需不需要帮忙联系其家人朋友。
可此时陈先生已经无法回答李先生的问题,李先生联系不上对方的家人朋友,只能先将其扶入餐厅座位上休息,以免其冻伤。
扶进餐厅后,李先生还特意找来一件军大衣,给其披到身上御寒。
几小时后,李先生因餐饮准备打烊,遂上前查看陈先生醒酒没有时,结果却发现其身体出现异常,随后李先生立即报警求助并第一时间联系救护车施救。可警方和救护车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陈先生却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收到通知并赶到现场后,完全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并请求公安机关要查清死因。公安机关经鉴定后,确认陈先生的死亡原因系乙醇中毒。事后家属认为,陈先生到餐厅用餐,李先生作为经营者,其对顾客陈先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其却在陈先生点了三瓶白酒的情况,不仅没有劝阻其不要酗酒,事后还没有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的方式施救、通知家人朋友,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属同时还认为,房东管理不到位,也难辞其咎,故应当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家属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根据民法规定,民事侵权之诉求是否成立,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综合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二、行为人客观行为上是否有过错;三、有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四、损害结果与行为人之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消费者陈先生到餐厅吃宵夜喝酒,与餐厅老板李先生之间,确实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这一点没有异议。但这种合同关系,在陈先生买单离开餐厅后,视为合同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在陈先生没有买单前,餐厅经营者李先生确实对陈先生负有强制性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实际情况是陈先生已经买单离开了。这种性质的义务也就随之终止了。
再次,陈先生离开餐厅后,餐厅老板李先生再去照顾处于醉酒状态的陈先生时,双方又是另一种义务。
具体而言,此时李先生与陈先生就是路人关系。即餐厅老板李先生是出于自愿的善意救助行为,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善意救助行为,不会让救助的一方背负苛刻的义务。因此,即便有陈先生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李先生发现异常后,已经第一时间报警的情况下,法律就不会认为其存在过错。
最后,房东是与餐厅经营者李先生存在合同关系的,且家属不能举证房东在这件事情上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房东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的观点都一致。即两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餐厅经营者李先生及其房东,不存在任何过错,故驳回家属的所有诉求。
也就是说,一审败诉后家属还不服气并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还是没有支持。所以家属打了两场官司不仅什么都没有得到,还搭上两笔案件受理费。
最后,从情理上讲,亲人出去吃宵夜、喝酒,人说没就没了,作为家属确实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但从法律上讲,任何诉求不仅要有事实依据,还要有法律支撑。否则,法律只能表示惋惜,但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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