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中,土地的权利人和实际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就征收安置补偿等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2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某云,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跃(系左某云之弟),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辉,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华。
再审申请人左某云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蔺县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终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某云申请再审称,其承包地虽然并非某某二组所有,但处于二组地界范围内,其提交的现状照片能够证明其承包地已被征收占用,原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中,土地的权利人和实际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就征收安置补偿等主张权利。本案中,左某云系四川省古蔺县某某七组村民,该组的土地不在古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其不能证明本人在**街社区**组(原某某二组)拥有承包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有实际使用的土地。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左某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左某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李小梅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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