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份,B某等人通过中介购买了家名为“广东某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找到他人挂名担任法人,先后租下广州市白云区某店铺作为办公地点。之后B某以提供加盟驿站服务为名,收取“保证金”的诈骗活动,A某于2023年9月中旬入职并担任业务员。后公司因投诉过多,无法继续经营,B某等人再购买公司,给公司“换壳”后继续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200多万,其中涉案金额达5万。截至目前,A某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3000元,并积极退赔损失共5000元。
⭐辩护目标
力求取得不予起诉
⭐被告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A某在案涉“诈骗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从主观方面看,嫌疑人A某实施案涉行为时,年仅19岁,涉世未深,最初并不知悉案涉公司涉嫌诈骗,在2023年10月底怀疑公司涉嫌诈骗后,其仅为领取剩余工资而继续工作约半月,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从行为时间看,嫌疑人A某实际为案涉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仅有二十余天,涉案时间极短,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酌定不起诉。
四、嫌疑人A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起诉。
五、嫌疑人A某属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违法所得较少,且已经退赃所有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决定不起诉。
六、本案依法对嫌疑人A某不起诉,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
七、嫌疑人A某的家庭并不宽裕,其父亲长期在家务农,属于贫困家庭,案发前嫌疑人正积极备考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希望改变这个家庭的未来,请贵院酌情考虑,网开一面。
⭐最终判决
本案嫌疑人符合不予起诉的法定条件,对嫌疑人适用不予起诉。
⭐案件效果
我方通过强调未达到起诉标准、A某的悔过态度、家庭情况等,为A某争取宽大处理。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辩护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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