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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了两起抢劫金店案件的法治新闻。

11月28日晚,山东省潍坊市下辖两地有两家金店被抢劫。

11月28日19时19份左右,寿光市上口镇一家金店内,有一名戴口罩的女子以买首饰为由进店,随后两名头戴面罩的男子拿着锤子冲进金店内抢劫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首饰金条,而上口派出所距离被抢的金店仅百余米。

仅在两个小时以后,11月28日21点08分左右,昌邑一家金店又遭2名戴头盔的蒙面人抢劫,其中一人用锤子砸开柜台玻璃,抢走柜台内存放的物品。

看到这个新闻,真的很让人感到诧异。

首先,这种新闻就很不“中国”,毕竟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小偷小摸还存在的话,也许还是不可避免,但是这种以前只出现在香港警匪片或者美国“零元购”里的暴力场景,怎么会出现在神州大地,礼仪之邦,书香起源,孔子故里的山东呢?而且还在一天之内连续出现两起,真的是不可思议。

其次,作为一名资深LSP,我认为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抢劫罪是一种性价比极低的犯罪形态。由于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双重性,再加上天然的暴力性,抢劫罪刑法设计中,是非常重的罪名。

具体表现在:

第一、入罪门槛低,抢劫罪是罕见的几类可以完全不考虑追诉标准的案件,理论上只要抢劫到一分钱,也能构成抢劫犯罪既遂,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抢劫了一包烟、几块钱、一些不值钱的小物件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例;

第二、量刑非常重, 我们看一下《刑法》中对抢劫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发生在寿光那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如果真的抢走了价值1000余万元金器的话,那主犯绝对是无期徒刑。

第三、公安机关对抢劫罪侦破的重视程度之高,几乎仅次于杀人案件。两抢案件(抢劫、抢夺)的发案率从来都是评价一个地区安全程度的重要标志,抢劫罪尤其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必然是高度重视,严厉打击。

就拿这两起案件来说,同一天内,在一个地级市内发生连续发生两起抢劫金店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恶劣影响,当地的公安局长估计已经连夜成立专案组,没日没夜地查看监控、确认身份、布置抓捕工作了。

在当今中国,摄像头监控地密集程度已经在城市乡镇已经可以做到无缝衔接,这几个涉嫌抢劫地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在抢劫发生前、发生后的监控轨迹,相信已经全部被调取,剩下的就是结合证据或者人脸识别确认身份和抓捕到案了。

所以说,抢劫作案,尤其是抢劫金店这种带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是绝对不可能逃脱法网的。

这些事情,难道那些犯罪嫌疑人就不知道吗?

仅仅在2024年发生的抢劫金店案件就有:

1月6日,四川资阳,两名男子抢劫一家金店。

3月9日,杭州万象城,一名男子抢劫一家金店。

6月2日,江西南昌,一名男子抢劫一家金店。

7月12日,浙江慈溪,男子持仿真枪抢劫金店后逃离。

8月14日,山东五莲,一蒙面男子持斧头抢金店后逃跑。

10月5日,广东廉江,一名男子试图抢劫一家金店,被喝止后逃离。

以上这些还只是新闻媒体报道过的金店抢劫案

就看看这些报道,就已经让人心惊肉跳,难道抢劫金店案件现在已经成了常态?

是判得不够重?还是抓得不够快?

我想,真的要消灭抢劫案件,我们要做的,恐怕不只是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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